在对自贡市自流井区的双凤片区棚户区实施改造中,政府公布了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关于双凤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双凤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签约率达到10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老旧民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双凤片区棚户区实施改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规定,现将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双凤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双凤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详见2019年4月19日公布的《关于双凤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三、征收部门
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
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
五、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
六、签约奖励期限及相关事项
(一)签约奖励期限
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相关事项
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转为正式《征收补偿协议》,自动生效。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自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双凤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7日
附件:
双凤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切实加快“推动振兴发展、决胜全面小康”步伐,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双凤片区棚户区实施改造,对改造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自流井区房屋依法进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自府发〔2015〕25号)、《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自规建住发〔2015〕175号)、《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居民自主购买住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住建〔2017〕6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双凤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自流井区被征收房屋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功能,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双凤片区棚户区实施改造,对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自流井区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二、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征收范围为双凤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自流井区房屋,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建设年代久远、配套功能匮乏、安全隐患突出,急需进行改造。
三、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双凤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自流井区房屋的征收部门为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实施单位为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
四、征收签约期限
以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征收公告的签约期限为准。
五、征收补偿、补助、补贴及奖励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自主购买安置房(即产权调换,以下称自主购安)方式补偿安置。
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等进行补偿,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搬迁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予以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的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或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2.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按照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并以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增加25平方米(增加后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为基数,给予7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被征收房屋为营业用房的,按照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被征收房屋为其他非住宅的,按照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
3.被征收房屋为私有住宅的,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被征收人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市级相关部门最新公布的城镇住房保障条件,或为他处无住房且已连续领取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低保户,按50平方米计算房屋价值,购房补贴和购房补助按货币补偿第2项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被征收人为他处无住房且丧失劳动能力(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达到4级及以上或劳动保障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达到6级及以上的)的残疾人,按60平方米计算房屋价值,购房补贴和购房补助按货币补偿第2项规定计算。
(二)自主购安
被征收人选择自主购安的,征收部门以与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性质相同、建筑面积相近、区域位置相近的商品房(清水房)评估价格作为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用于计算自主购安的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人按照本方案相关规定与征收部门结算费用。
1.住宅自主购安
(1)被征收房屋原房屋计价面积核定标准
原房屋计价面积是根据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按照相关标准核定的,用于计算原房屋价值补偿、签约面积补助、新购房屋奖励面积补贴等费用的面积。以被征收住宅的产权建筑面积作为原房屋计价面积,计算原房屋价值补偿费用。有以下情况的,按对应标准核定原房屋计价面积:
①被征收人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市级相关部门最新公布的城镇住房保障条件,或为他处无住房且已连续领取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低保户,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以50平方米作为原房屋计价面积。
②被征收人为他处无住房且丧失劳动能力(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达到4级及以上或劳动保障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达到6级及以上的)的残疾人,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以50平方米作为原房屋计价面积;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60平方米的,以60平方米作为原房屋计价面积。
(2)原房屋价值补偿费用
被征收房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原房屋补偿单价,按照自主购安第1项第(1)款确定的原房屋计价面积计算原房屋价值补偿。
(3)签约面积补助费用
按照自主购安第1项第(1)款确定的原房屋计价面积,给予被征收人签约面积补助费用。签约面积补助费用计算公式为:
签约面积补助费用=原房屋计价面积×(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原房屋补偿单价)
(4)新购房屋奖励面积补贴费用
①新购房屋奖励面积补贴费用计算公式为:
新购房屋奖励面积补贴费用=25平方米×(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1200元/平方米)+5平方米×(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2200元/平方米)
②被征收人为他处无住房且已连续领取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低保户,或为他处无住房且丧失劳动能力(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达到4级及以上或劳动保障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达到6级及以上的)的残疾人,新购房屋奖励面积补贴费用计算公式为:
新购房屋奖励面积补贴费用=25平方米×(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1000元/平方米)+5平方米×(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1900元/平方米)
③按照自主购安第1项第(1)款确定的原房屋计价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新购房屋奖励面积补贴费用计算公式为:
新购房屋奖励面积补贴费用=25平方米×(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1200元/平方米)+(50平方米-原房屋计价面积+5平方米)×(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2200元/平方米)
2.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自主购安
被征收房屋为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的,以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作为原房屋计价面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和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原房屋补偿价格标准,以与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性质相同、建筑面积相近、区域位置相近的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结算补偿费用。计算公式为:
自主购安的房屋价值补偿=原房屋计价面积×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原房屋计价面积×(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原房屋补偿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