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它补偿及奖励
1.搬迁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搬迁补偿按1000元/户?次计算;被征收房屋为营业用房、其他非住宅的,搬迁补偿按1500元/户?次计算;涉及大型生产设备迁装或大量办公设施搬迁的,搬迁补偿由征收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据实支付搬迁费用。
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一次搬迁补偿;选择自主购安的,计发两次搬迁补偿。
2.住宅临时安置补助及营业用房、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
(1)住宅临时安置补偿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以每月15元/平方米计算,补偿额低于400元/月的按400元/月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选择自主购安的,按上述标准计发3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
(2)营业用房、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
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总额的0.8%/月计算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补偿额低于1000元/月的按1000元/月计发;其他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总额的0.5%/月计算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补偿额低于800元/月的按800元/月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3个月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选择自主购安的,按上述标准计发12个月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
(3)被征收人持有《残疾人证》或劳动保障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的,临时安置或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按上述标准提高30%计算。
3.附属物的征收补偿
被征收房屋所涉及的附属物(含装饰装修),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进行补偿。
4.配套设施的征收补偿
被征收房屋独立开户安装水、电、气、有线电视等设施的,按现行各行业收费标准予以补偿(即水:2800元/户,电:1000元/户,天然气:3500元/户,有线电视:1300元/户);选择自主购安的,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购房时各行业收费标准的安装费用。
被征收房屋安装有座机电话、网络宽带的,按座机电话50元/户、网络宽带50元/户的标准予以补偿。
5.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参照有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6.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使用性质为住宅或其他非住宅,但实际用于经营,经营年限在2年以上(含2年)且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的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原住宅或原其他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基础上提高30%进行补偿。
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使用性质,但实际用于经营且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的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经营年限在2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的,按营业用房评估价的50%补偿;经营年限在5年以上10年以内(含10年)的,按营业用房评估价的85%补偿;经营年限在10年以上20年以内(含20年)的,按营业用房评估价的90%补偿;经营年限在20年以上的,按营业用房评估价的95%补偿。
7.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征收部门通知的搬迁交房期限内腾空交房的,每户一次性奖励2万元;逾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
8.住宅物业管理费补贴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自主购安的,以原房屋计价面积与新购房屋奖励面积之和为基数,按照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3年的物业管理费补贴。
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贴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自主购安的,以原房屋计价面积与新购房屋奖励面积之和为基数,按照5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贴。
六、征收补偿协议的生效
(一)在规定期限内,房屋征收签约比例达到100%后,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即生效;在规定期限内,房屋征收签约比例未达到100%,则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不生效,终止征收程序。
(二)在规定期限内,房屋征收签约比例达到100%后,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通知的期限内搬迁交房。被征收人未接到通知自行搬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等,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七、征收补偿款的领取和购房有关事项
(一)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合法授权代理人)持身份证原件(代理人须提供已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水、电、气、有线电视、座机电话、网络宽带等相关手续移交征收实施单位。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腾空交房后,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时限内领取全额征收补偿款。
(三)选择自主购安的被征收人腾空交房后,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时限内领取25%的征收补偿款。被征收人将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表》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表》,或已交易过户的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等购房资料提交给征收部门后,征收部门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支付剩余75%的征收补偿款。被征收人自主购房费用超出征收补偿款的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筹措。
(四)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36个月内按本方案规定自主购房;被征收房屋为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的,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按本方案规定自主购房。住宅被征收人未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36个月内、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被征收人未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将购房资料提交给征收部门的,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自主购安补偿政策,按货币补偿政策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人自主购安房屋的用途应与被征收房屋相同;自主购房费用不得低于自主购安房屋价值补偿费用的50%;自主购房的区域限于自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八、其他事项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补偿和安置按房屋权属证书认定,一处被征收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
(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死亡的,相关权利人应依法办理确权手续。
(四)被征收房屋有抵押、被查封等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如实告知征收部门并提供相关资料。被征收人未如实告知征收部门的,被征收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的注销,由被征收人委托征收部门统一办理。
(六)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七)本方案自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实施。
(八)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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