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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新落户人才租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2018年08月17日 09:01 来源:合肥市人社局

合肥市新落户人才租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为吸引和鼓励更多青年人才来肥创新创业,加大青年人才安居保障力度,规范人才租房补贴发放程序,根据合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才来肥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合办〔2018〕18号)精神,制订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与条件

1.补贴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落户的在职在岗、且无自有住房的下列人员:

(1)博士;

(2)35岁以下的硕士;

(3)35岁以下毕业3年内的全日制本科和大专、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

上述人员不含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

2.补贴条件

申请租房补贴者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2018年1月1日以后落户我市,本市户籍未迁出的毕业生视同新落户人员;

(2)全日制本科(含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及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大专、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应为2015年1月1日以后毕业;

(3)按规定在我市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4)申请人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二、申请程序

1.租房补贴申请实行网上申报。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合肥专厅或手机APP完成租房补贴申请。

2.申请人应如实填报个人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社保卡和缴纳社保证明;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

(2)本人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留学认证。

3.租房补贴申请审核通过的,续发期间无需再申请,符合补贴条件即按月发放。

4.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重新提出补贴申请:

(1)申请人变更在肥就业单位的;

(2)申请人创业实体依法破产、注销后,重新创业或在本市其他单位就业的;

(3)申请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不通过,或在续发期间不符合补贴条件停发的。

三、受理与审核

1.人才租房补贴全程实行网上自助办理,安徽政务服务网实现数据在线实时比对。申请人网上申请,信息填写保存后,在提交申请时,户籍、学历、婚姻状况、住房、社保、纳税等申请信息能够自动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进行数据比对验证,验证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验证不通过的信息自动反馈显示到申请提交界面,供申请人核实和补充。如申请人发现系统反馈信息有误,可向相关信息验证部门提出修改申请,相关部门在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修正等工作。

2.每月下旬,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上月新申请补贴和拟续发补贴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申报平台上发布。申请人对于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人工复核。需修改原审核结果的,相关部门或县(市)区、开发区应书面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并说明原因;需补发或追回租房补贴的,由发放地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认,由相关县(市)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补发或追回,并在补贴管理系统中记录。

3.市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汇总各县(市)区、开发区审核结果,于每月初及时将上月通过审核拟补贴的人员名单及补贴金额在合肥市房产局和合肥市人社局网站上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反馈至申请人单位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公示有异议的反馈至相关部门进行重新审核。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公示结果与需发补贴金额反馈市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

四、补贴标准与发放

1.租房补贴的标准为:博士每人每年2万元,硕士每人每年1.5万元,本科毕业生每人每年1万元,大专、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每人每年0.6万元。

2.租房补贴自审核通过申请的当月计发、按月发放。个人租房补贴发放累计不超过36个月。

3.租房补贴经审核公示后,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于每月月底前将符合条件人员上月的补贴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

4.因申请人社保卡遗失、信息不准确、金融账户未激活等原因,导致补贴发放不成功的,发放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完成补卡、修正信息、激活金融账户等事项,并纳入下月一并发放;因申请人个人原因造成租房补贴无法发放的,不再予以补发;因申请人个人工作、住房等发生变化,无法满足租房补贴发放条件时,自当月起予以停发补贴,符合发放条件后,重新提出补贴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发放补贴。

5.市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按照1:1比例及时安排补贴资金,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五、其他要求

1.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相互支持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市里每半年对租房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抽查。

3.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助资金,并纳入诚信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细则由市房产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并负责组织实施。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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