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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2018年最新土地政策:开发区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50万元/亩!

2018年07月20日 16:58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点击量:0

7月16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指导意见》,在这最新土地政策中,要求严格控制城市开发边界,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用地;鼓励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养老、流通、服务、旅游、文化创意等行业发展

土地-摄图网

同时,河北省出台土地利用质量效益20条最新规定,明确提出市、县政府、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投入产出效益控制标准,严把项目准入门槛。对供地率低的市、县,暂停建设用地审批。推进开发区建设高标准厂房,并对年底闲置土地超过5000亩的市,按10%比例扣减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严控新增闲置土地数量。这是与全省建设用地供应、经济效益、开发区息息相关的重大规定!

严格控制城市开发边界

根据该意见,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涉及土地利用的内容,应当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要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控制城市开发边界,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各市要遏制土地过度开发和建设用地低效利用。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以2035年为目标年,科学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到2018年,张家口、秦皇岛市和雄安新区以及张家口市崇礼区、怀来县,秦皇岛市卢龙县等地完成规划试点工作,形成可推广的经验;到2020年底,完成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用地

意见提出,要释放存量建设用地利用空间,“十三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20%。到2020年,开发区平均投资强度达到250万元/亩以上,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年以上。

市、县政府要建立项目准入审查机制,坚持以投资产出效益核定用地规模,对达不到控制标准的新建项目,相应核减建设用地面积。大力推进开发区建设高标准厂房,促进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节约集约用地,聚集发展。

严格落实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保障社会民生产业、重点行业、关键领域、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严禁向高污染、高耗能、产能过剩项目供地。

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制度,统筹保障用地计划,到2020年底,全省6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用地,住宅用地容积率指标不得低于1以下。

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两年未动工的依法收回

意见要求,坚持综合施治,有序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市、县政府要全面清理2011年至2017年批而未供土地,建立工作台账,加快征地拆迁、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审批等工作,为项目供地和建设创造条件。要坚决杜绝新增建设用地闲置。

实行供地率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建设用地审批挂钩,对供地率低的市、县,除省重点项目和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大民生项目外,暂停安排该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暂停建设用地审批。

同时,要有效处置供而未用土地。对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未开工、尚未构成闲置土地的,追缴违约金,责令其限期开工。对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未动工的,足额征缴闲置费,连续两年未动工的,坚决依法收回。对政府及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关责任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处置,有效提高建设用地实际使用率。

实行闲置土地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挂钩,年底闲置土地超过5000亩的市,按10%比例扣减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严控新增闲置土地数量。严格“净地”出让制度,加强新增闲置土地源头防控。

鼓励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厂房“转型”

意见还提出,要推进城乡存量低效用地挖潜利用。市、县政府要深入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完善激励机制,鼓励土地权利人自主改造开发,鼓励社会资本积极进入,探索形成多样化低效用地开发模式,促进城镇更新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

经依法批准后,鼓励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养老、流通、服务、旅游、文化创意等行业发展,在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要探索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模式;积极推进“空心村”综合治理。

坚持立体利用,拓展建设用地空间。鼓励建设项目整体设计,分层布局,实现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开发利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其取得方式和使用年期参照在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确定。

以出让方式提供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按分层利用、区别用途原则,根据所在地块对应用途的基准地价(或同一主体地上建筑楼面地价)一定比例,确定土地出让金或出让底价,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制定。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且不改变用途的,可不再增缴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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