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市场、优化土地资源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储备〈土地登记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9〕16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土地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将依法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或者依法收回、收购、没收、置换的土地予以储存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储备工作实行统一储备、统一整理、统一管理、统一供应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土地储备及相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市土地储备机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在市土地储备联席会议的指导和监管下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土地、规划、住建、财政、审计、发改、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土地储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