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专业农场发展条例
(2012年12月2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通过 201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批准 2013年6月1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专业农场,促进土地流转,维护农民和专业农场合法权益,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业农场,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从事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农业生产经济组织。
第三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专业农场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州发展专业农场坚持农民自愿、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
自治州鼓励和允许州内外各类投资者创办专业农场。
自治州鼓励和支持创办专业农场发展农业、畜牧业、特产业、林果业、渔业以及农产品加工业等多种经营。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专业农场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税务、工商、国土、水利、科技、畜牧、质监、人社、公安、教育、卫生、环保、民政、住建、交通、林业等部门和金融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专业农场的扶持工作。
第二章 设立申报
第六条 专业农场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且土地流转时间十年以上,但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二)水稻、蔬菜和经济作物经营面积三十公顷以上,旱田粮食作物经营面积五十公顷以上,土地经营相对集中连片。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专业农场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认定申请及审批意见表;
(三)土地承包合同或者经鉴证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四)成员出资清单;
(五)章程或者生产计划;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县(市)农业主管部门对符合专业农场设立条件的,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专业农场认定书;当事人持专业农场认定书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