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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史】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开始于什么时候?

2014年12月19日 11:31来源:土流网点击量:0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

    1993年11月5日,中央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延长土地承包期,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施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通过强化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等一系列措施,使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真正得到稳定和完善。

    1994年12月30日,农业部拟发《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意见》中第一次提到“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一次正式出现在政府文件当中。

    1995年,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标的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严禁擅自将耕地转为非耕地。“土地流转”第一次以国家政策文件的形式出现在大家面前。

附一

《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全文 (农业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的精神,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我部用了一年时间,对各地延长土地承包期、“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从大量的实地考察和对百县3.9万个村的统计及农户问卷调查结果看,各地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对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普遍拥护。百县调查结果表明,现已有三分之一左右的村完成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从各地实践看,总的情况和效果是好的。但是,在此过程中,也存在和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干部、群众对某些政策的理解差异较大;二是一些地方在具体实施中出现偏差,还需要有相应配套的政策措施和及时的工作指导。针对上述情况,现就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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