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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西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试行)办法(全文)

2018年04月26日 15:57来源:兰西县政府点击量:0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兰西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兰西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适用于该县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补偿行为。

兰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西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兰政规〔201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兰西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西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6日

兰西县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补偿行为。

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区域规划、规模适度、决策民主、依法有序、群众参与、公开透明、政府主导的原则。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五条 公益性项目,建设单位要有计划地向房屋征收部门报送征收计划。

第三章 征收决定

第六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 依照本实施意见第六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八条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依据规划部门确定的征收范围,发布房屋征收封闭公告,告知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不予认定。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就本条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建设、规划、国土、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房产、不动产登记、公安、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发布房屋征收调查登记通知,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及房屋居住人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部门和社区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下列房屋应由行为人自行拆除或由政府责成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封闭公告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突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

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应予拆除的建筑。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明确征收项目;

(二)确定规划征收范围;

(三)审查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年度计划》;

(四)审查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五)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六)按规定在银行设立征收补偿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拟定征收区域征收补偿方案,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 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作出风险评估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县政府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决定各项前置程序完备后,由县长办公会议作出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做出征收决定。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要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对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征收补偿

第十六条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七条 补偿方式与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 产权调换:

1.已登记产权的非临主次干道房屋的补偿安置。

住宅平房,按以下五类标准予以调换产权。

一类房:全砖起脊外贴瓷砖或刷石房屋(包括铁皮盖、钢瓦盖、红瓦盖、琉璃瓦盖或捣制盖,内置装修,檐高2.2米以上且砖墙体厚度37厘米以上的)按1:1.2比例补偿面积;

二类房:全砖起脊未贴砖或刷石房屋(铁皮盖、钢瓦盖、红瓦盖、琉璃瓦盖或捣制盖,内置装修,砖墙体厚度37厘米以上且檐高2.2米以上的)按1:1.15比例补偿面积(包括原始起脊石棉瓦盖,状况较好的房屋);

三类房:其他具备居住条件的全砖房(砖墙体厚度37厘米以上且檐高2.2米以上),按1:1.1比例补偿面积;

四类房:一面青房,住人的 按1:1.05比例补偿面积;

五类房:土平房,住人的按1:1比例补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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