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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成都公积金租房新规:每季度可提取一次

2018年04月12日 10:15来源: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点击量:0

2018年4月8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官网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表示根据规定,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可每季度提取一次公积金

租住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每季度可提取一次

《办法》规定,想要办理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需满足: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等三个条件。

根据《办法》,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可每季度提取一次。租住房屋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可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代办。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承租商品住房的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租赁商品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计算方式为: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承租时间。

高新等六区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万

提取限额,不同区域额度不同。租住住房位于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万元,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3.2万元。

租住住房位于成都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的,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元,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4万元。

租住住房位于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9600元,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92万元。

此外,《办法》强调,职工通过虚假材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处理。受委托代办的单位、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协助违规提取行为的,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原《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成公积金委﹝2016﹞4号)同时废止。

附政策原文内容:

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加大对市民租赁自住住房支出的政策支持力度,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2015〕1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申请条件

(一)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三)职工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

二、业务办理材料

(一)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未婚的,应声明单身(见附件)。

(三)《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本人储蓄账户。

(四)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房证明。

(五)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租房备案凭证。

(六)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本条规定的第(四)、(五)、(六)项材料,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相关管理部门查询确认,职工无需提供。

三、业务申请次数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应当在租房备案有效期内申请;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申请。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可每季度提取一次。租住房屋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可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代办。

四、提取金额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二)承租商品住房的:

1.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租赁商品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计算方式为: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承租时间;

2.不超过租房提取限额。

五、提取限额

(一)租住住房位于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万元,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3.2万元。

租住住房位于成都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的,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元,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4万元。

租住住房位于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9600元,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92万元。

(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可根据我市住房租赁价格水平变化情况,调整租住商品住房限额执行标准,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通过后公布执行。

六、违规提取行为处理

职工通过虚假材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受委托代办的单位、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协助违规提取行为的,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租房提取管理。

八、本办法有效期

本办法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原《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成公积金委﹝20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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