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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州土地管理新政:住宅用地交付1年内要开工

2018年04月04日 08:44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2018年3月2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表示各类住宅用地须在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3年内竣工;工业用地可弹性出让、先租后让,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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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地交付1年内要开工

《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由市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并于4月1日起开始实施。《意见》涵盖了土地计划管控、土地储备、土地供应、供后监管、农村土地管理等全过程土地管理环节,是我市土地利用管理的“一本通”文件,为建立广州市土地管理长效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意见》确立了优先保障民生用地,加强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原则。并明确规定,各类住宅用地须在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3年内竣工;工业用地可弹性出让、先租后让,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房地产调控:住宅用地须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

明确四大土地供应原则:1.优先保障民生、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2.加强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扩大土地有偿使用和公开出让范围。3.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及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再利用。4.支持社会资金以土地有偿使用方式投资建设基础服务设施、社会公益事业。

落实房地产调控方面,一是为平抑房价、稳定预期、筹措人才公寓等政府房源,在商品住宅出让中除竞配保障性住宅和拆迁安置房外,增加“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竞自持比例、现房销售等调控措施。二是取消了“限地价”的最高限价控制在土地出让起始价格的145%以内的规定,主要考虑是最高限价控制在土地出让起始价格的145%以内是为了达到国土资源部对超过底价150%高价地的报备要求,不宜写入规范性文件,实际操作中可根据情况灵活调整。

此外,《意见》还明确,各类住宅用地须在划拨决定书确定或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规划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同步开工建设。各类住宅用地须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必须在开发项目建设总量完成80%前全部完成。

优化配置:已建小区增加养老设施 不增收土地价款

优化产业用地配置、扶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一是为健全我市工业用地土地供应和土地有偿使用体系,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提高土地市场周转效率,增加了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先租后让的规定。

二是大力扶持邮政设施、教育、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设施和旅游、文化等产业发展,将出让起始价格由70%下调至不低于相应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50%。

三是为支持我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明确农产品市场批发用地可以按照相应地段工业用地市场评估地价拟定出让起始价格。

四是增加提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共同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促进产业招商项目招商条件落到实处、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五是为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的规定。

提高行政效能:部分供地方案由所在区批准实施

此外,在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便民惠民方面,《意见》明确,一是结合事权下放,涉及广州空港经济区、南沙区黄埔区增城区的建设用地供地方案和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番禺、花都、从化等区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的国有工业用地供地方案,由区政府或管委会批准,所在区国土规划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是为实现闲置土地监管的全流程整合,将闲置土地处置整个流程工作确定由所在区负责。

三是将用地单位欠缴土地出让金与小业主办证脱钩,明确购房人可以办理房屋确权登记,视为已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利息向用地单位追收。

四是为提高私人住宅加装电梯的出让金计收效率,将以前的市场评估调整为按基准地价体系计收,实现便民利民。

《意见》还强化了临时用地期限管理,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用地的批准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可申办临时用地延期手续,但原则上只能办理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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