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9日
河北省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
根据2018年省政府重点工作安排,为切实解决老旧小区在安全设施、市政配套、环境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升老旧小区居住品质,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河北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努力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全面解决老旧小区建筑物和配套设施破损老化、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脏乱差、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通过三年努力,基本完成全省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使老旧小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得到明显提升,社区治理体系趋向完善,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居民参与。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改善民生“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原则,坚持以居民为主体,调动居民参与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全过程,实现共谋、共建、共管、共享,形成“省级筹划、市级统筹、区(县)级组织、居民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突出重点,响应需求。以完善老旧小区市政配套设施为切入点,顺应群众期盼,重点解决严重影响居住安全和居住功能等群众反映迫切的问题;坚持群众主体地位,服务群众需求,对小区建筑物本体和周边环境进行适度改造提升。
(三)示范引领,政策扶持。科学制定并优化老旧小区改造方案,力求设计方案精细化,充分体现小区人文特点,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杠杆作用,重点打造样板工程,引领示范全省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四)创新机制,治管并举。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职能,指导老旧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治组织。创新老旧小区业主自治管理模式,实现小区后续管理的正常化、专业化,保持改造效果。
三、工作安排
(一)明确范围。老旧小区是指2000年(含)前建成的环境条件差、配套设施不全或破损严重、无障碍建设缺失、管理服务机制不健全,且不宜整体拆除重建的居住小区以及住宅楼。
(二)确定内容。老旧小区改造包含安全问题改造、居住功能提升及环境治理三个方面。安全问题方面。集中解决安全设施、服务设施、公共设施和外部环境四类功能存在的安全问题,包括完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实施电气改造、规范燃气敷设和改造消防车道、电梯、二次供水、路灯、井盖、甬道、围墙、阳台及外檐、严损房屋等。居住功能方面。优化和完善老旧小区各项设施,补齐功能短板,包括房屋修缮、规范楼内管线、排水管网改造、安装体育锻炼器械、维修补建楼门牌、建设停车泊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邮政服务场所及智能信报箱、规范户外供热设施等。环境治理方面。整治环境卫生,提升绿化水平,实现小区干净、整洁、有序、美观,包括完善环卫设施,取消垃圾道、垃圾房、垃圾池;修补破损地面,清理小区私搭乱建,恢复绿地,提高小区绿化率;粉刷小区墙面,清除小广告,设立小区公共信息发布牌;整理通信、网络等线缆,优化小区整体环境。
(三)筹措资金。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可持续资金筹措机制,由居民、市场、产权单位、政府多方筹措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组织居民、产权单位出资参与改造,资金来源可包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居民共同收益、捐资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研究制定支持引导政策,通过购买服务、新增设施有偿使用等方式,引导专业机构、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邮政、网络通信、有线电视等有关部门和经营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设施产权归属,落实改造责任,通过直接投资、落实资金产权收益等方式参与老旧小区改造。老旧小区属于由单位分配给职工居住的,鼓励原单位捐资捐物共同参与改造。政府财政资金主要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对无产权单位管理、居民或原产权单位无力承担且无维修基金的,可由政府出资,纳入财政预算。
(四)实施步骤。全省老旧小区改造分三步走,第一步,2018年,各市结合实际制定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对行政区域内老旧小区进行全面摸底,建立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库,甄选出若干个具有代表性的老旧小区作为首批改造示范项目,启动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年底前完成总改造项目的20%;第二步,在总结示范项目经验的基础上,2019年,全面启动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年底前累计完成总改造项目的70%;第三步,开展疑难困难老旧小区改造攻坚工作,到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改造任务。
(五)组织实施。改造项目实施,应坚持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原则,科学制定改造方案,强化统筹,形成科学的施工流程和管理机制,严格组织竣工验收,各方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质量责任,确保改造项目质量达标。
1.制定方案。根据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由县(市、区)政府主导,结合小区居民意愿,商定改造内容、资金来源及改造后物业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制定小区改造方案。
2.组织施工。按照小区改造方案,由县(市、区)政府严格按照程序,认真组织工程设计、造价咨询、财政评审、工程招标和施工,实施的改造项目应统筹安排,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流程,提高改造施工效率。
3.竣工验收。施工期间要通过招标选定工程监理,把好工程质量关,项目完工后由县(市、区)政府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办事处、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
4.落实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积极推动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治小组,未成立业主自治组织的,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辖区居委会可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改造后,小区的管理和维护应由业主自行负责,鼓励和指导引入物业管理或建立自治管理,保障改造提升效果。
5.评估总结。各市进行首批老旧小区示范改造,要积极借鉴外地经验,边实施、边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寻求解决办法。通过示范项目取得经验,保证全省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优质、稳妥推进。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全省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局、省体育局、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等部门、单位参加的省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各市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摸清底数,明确工作计划和目标。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推进机制。县(市、区)级政府是组织实施主体,具体负责老旧小区改造组织、协调工作。
(二)加强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省级财政安排的“以奖代补”资金,用于引导和奖励工作思路好、改造效果佳、群众满意度高的项目,激发群众与社会的参与热情。市、县政府可根据当地试点进展情况,统筹相关资金对老旧小区改造予以奖补。完善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资金用到实处。
(三)严格任务考核。加强对各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落实的巡查督查,建立月通报、季排名、年考核制度,确保老旧小区改造顺利推进,对工作推进不力的适时进行约谈。
(四)大力宣传引导。利用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宣传老旧小区改造的重要意义、方法步骤和改造成效,形成社会广泛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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