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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要点

2018年03月26日 09:25 来源:国土资源部

(十三)完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总结地方经验,积极推进中央和地方各类涉农资金整合,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探索实行耕地保护激励性补偿和跨区域资源性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耕地保护基金,与整合有关涉农补贴政策、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相衔接,与生态补偿机制相联动,对承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

(十四)构建永久基本农田动态监管机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纳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作为土地审批、卫片执法、土地督察的重要依据。建立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机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将本地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变化情况,通过监测监管系统汇交到部,并对接建设用地审批系统,及时更新批准的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信息。结合土地督察、全天候遥感监测、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等,对永久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实现永久基本农田全面动态管理。

七、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划好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是地方各级政府的法定责任。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层层落实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贯彻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有力、奖惩并举,不断开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新局面。

(十六)加强督促检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制止和严肃查处违法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对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要及时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破坏或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要及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督察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地方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问题整改。对整改不力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七)加强总结宣传。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推广基层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强化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主动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识,营造自觉主动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良好氛围。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要点

一、占用(减少)永久基本农田概况

详细说明重大建设项目占用、经国务院批准生态建设、依法认定的灾毁等占用或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主要类型、具体位置,详细说明拟占用或减少空间位置、具体数量、质量等别和地类等基本情况。

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

详细说明重大建设项目不同选址选线方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比选情况,对拟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实地踏勘基本情况,充分说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

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合理性

说明重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拟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数量(包括水田面积)、平均质量等别、空间位置等情况,详细说明通过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工程施工难易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同情况,选择项目选址选线拟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具体方案,明确经实地踏勘,该项目建设方案是否符合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是否采取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充分说明用地选址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合理性。

四、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减少)和补划情况

将实地踏勘论证后拟占用(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用地范围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数据库套合进行分析,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详细说明占用(减少)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规模(含水田面积)、图斑数量、平均质量等别、空间位置等基本情况。涉及占用(减少)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详细说明城市周边具体规模(含水田面积)、图斑数量、平均质量等别等情况(详见附表1),并附占用(减少)永久基本农田分布示意图(包含城市周边范围线)。

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求,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详细说明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含水田面积)、平均质量等别、空间位置等情况。补划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详细说明城市周边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含水田面积)、平均质量等别、空间位置等情况(详见附表2),并附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分布示意图(包含城市周边范围线),同时提交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电子版本)。若城市周边确实没有补划空间,需充分说明理由。

若重大建设项目农转用及土地征收报批时与用地预审时选址选线发生调整,需对用地预审时的占用和补划情况、选址选线调整后的占用和补划进行比较说明。

五、结论

明确提出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是否必要、是否合理,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是否通过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论证审核。经国务院批准的生态建设、因依法认定的灾毁等其他原因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提出是否按规定对减少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了补划。说明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后是否影响相关县级行政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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