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零增长行动,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应当达到相关标准,用作肥料或肥料原料使用的生活垃圾、污泥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到2020年,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推广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药生产经营主体实名购买农药制度。2018年底前,建成“监管部门+农资企业+农户”的农资监管信息化平台,加强平台线上巡查,适时掌握农药产品特别是高毒、高残留农药流向动态,及时调查并处理购销异常情况。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建立回收利用体系,逐步健全储运和回收加工网络,创新回收和再利用机制,扶持回收网络和处理能力建设。按照省政府要求时限,在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工作;同时,在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推广加厚地膜和可降解地膜的使用。严格执行农膜制品国家及行业标准,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鼓励企业参与回收,扶持一批废旧农膜回收加工及再利用企业。鼓励使用加厚地膜,严禁生产和使用厚度0.01毫米以下地膜。加快应用生态友好型可降解地膜及地膜残留捡拾与加工机械。突出县、乡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加工利用、回收网点收集、农户捡拾交售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体系,有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提高农村居民环保意识、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到2020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控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产品中重金属、抗生素的使用,禁止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建立兽药、饲料添加剂的销售管控体系,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推进畜禽粪便资源化,在部分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引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市畜牧局牵头,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编制平顶山市灌区水质监测规划,开展灌区水质监测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覆盖大、中、小型灌区的监测网络体系,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市水利局牵头,市农业局等参与)
19.减少生活污染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统筹建设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的末端处理措施及收运体系,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县、乡级政府是本辖区生活垃圾处理的主体,负责对辖区内的生活垃圾进行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到2020年,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工作基本实现全覆盖,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加强对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提高环卫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逐步实现生活垃圾终端处理方式由填埋向焚烧转变,力争到2020年,规划建成覆盖半径60公里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比例达到30%左右。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开展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所排查,摸清其数量及分布。按照土壤环境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对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严格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对其规范化封场,全面治理积存垃圾,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立即采取管控措施。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统筹布局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推进垃圾向资源化集约利用转变。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供销社、市商务局等参与)
加大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去向的检查力度,规范污泥处置活动,支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污泥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加快建设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设施。鼓励社会资源协同处理处置污泥。鼓励城市园林绿化优先采购处理达标后的污泥堆肥产品。鼓励污泥厌氧消化沼气用于发电上网、汽车加气或城市燃气并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六)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20.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参与)
21.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详查工作,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突出的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本辖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并将规划报市环保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22.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县(市、区)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按照“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逐步开展受污染耕地的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国家、省下达的指标要求。(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污染地块需要实施修复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论,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制定污染土壤修复技术方案,报送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制定台账制度,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确定污染土壤得到有效处理处置,严防二次污染。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等参与)
尝试开展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综合考虑平顶山市土壤污染物种类、土壤污染程度、土地利用类型等因素,选择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受污染耕地等尝试开展镉、汞、砷、铅等重金属及其复合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技术示范,争取打造出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模式。(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参与)
23.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各县(市、区)要定期向市环保局报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要定期向省环保厅报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并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本辖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保障
24.增加财政投入
市、县级财政应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本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调查与监测评估、监测能力建设、监管能力建设、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市政府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且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根据全市农膜使用总量,采取政策支持、资金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扶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各个环节。(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25.发挥市场作用
完善土地、矿产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健全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政策性、开发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结合各自经营定位和优势,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通过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鼓励各县(市、区)政府、环保基金或大型环保企业带头发起设立土壤修复产业基金,撬动社会资本,以私募股权、风险投资或信托资金的方式,投入土壤治理修复。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债券融资,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平顶山银监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二)提升监管能力
26.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落实各级政府土壤环境保护属地责任。改善基层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条件,2018年3月底前,环境监管机构要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设备、调查取证执法装备,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境应急基本需求。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办、市财政局等参与)
27.组织开展培训
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以及农业技术服务等专业技术培训。市环保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次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在粮油、蔬菜生产重点县,市农业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农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及农民每年开展1次农业知识与技术培训。(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牵头,市供销社、高校、科研院所等参与)
28.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人才队伍建设
通过整合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人才资源,建立平顶山市土壤污染防治人才库和专家库。建立高层次土壤环境管理、科研、监测、调查评估和治理与修复等专业人才培养与引进机制,打造高水平的土壤污染防治人才队伍。(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高校、科研院所等参与)
(三)加大执法力度
29.加强土壤环境监管执法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结合平顶山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针对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开展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罚款、限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及时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消除环境隐患;针对尚未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历史遗留地块,开展土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严防土壤污染扩散,杜绝环境安全隐患。(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30.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健全环保、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重点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填埋含重金属、有毒有害污染物和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相关领域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规行为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人员在履行行政审批、许可等职责中的渎职腐败违法行为。对造成土壤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负责)
31.加强市场监管与执法
严格规范化肥、农药、农膜、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品的行为。(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牵头,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32.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
围绕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土壤环境监测、土壤功能区域、土壤环境健康风险和污染物迁移转化模拟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整合科技资源。积极争取国家、省级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加强土壤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含量与农产品质量关系与健康风险研究,开展土壤污染源解析、土壤环境容量、污染生态效应、风险评价及地方环保标准等基础研究。推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控体系、土壤污染诊断、土壤原位修复技术研发,同时推进适合平顶山市土壤和水文地质特点的成套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的修复材料(药剂)的研发。加强卫星遥感技术在土壤环境监管中的应用。(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林业局等参与)
33.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科研基地建设
优化整合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发平台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科技创新与团队建设的支持力度,立项资助一批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的课题研究、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研基地等。(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林业局、高校、科研院所等参与)
34.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和成果转化
建立适用平顶山市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力争2020年底前,根据全市土壤污染特点及其区域分布,针对农药、重金属、工矿等典型污染类型的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批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根据试点情况,比较选择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装备和管理模式。在农用地方面,重点推广生物修复、原位钝化、种植品种调整、栽培措施优化、土壤环境改良等技术。在污染地块方面,重点筛选经济高效的修复技术。(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在全市推广国家鼓励发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开展跨区域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五)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35.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
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等参与)
36.规范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加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健康发展。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登记与信息公开工作。探索第三方治理的信用评级制度。(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等参与)
(六)完善激励政策
37.落实优惠政策
依法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制定对终端测土配方肥生产、推广的扶持政策,制定对有机肥生产、加工、使用的奖励政策,制定对加厚农膜、可降解农膜等新型环保农膜的推广应用和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激励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38.推行绿色信贷
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土壤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开展绿色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支持重点行业企业生产工艺升级改造、土壤环境保护、农膜回收资源化利用、可降解地膜等领域发展。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定期将环境违法等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使用,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分级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体系,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市环保局牵头,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五、实施保障
(一)强化政府主导
39.完善管理体制
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强化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发动群众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40.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要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担负起本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级政府各部门的任务分工,明确各部门责任,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序推进。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均应按照省、市规定的时限,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并报市政府和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41.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探索建立全市跨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牵头部门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参与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省环保厅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二)落实企业责任
42.明确排污企业责任
重点行业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应承担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和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所需资金,企业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工商局等参与)
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行业自律机制,构建从业单位信用体系,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参与)
(三)开展宣传教育
43.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
加强舆论引导,组织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全市土壤状况和防治情况。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内容。利用多种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科技局、市粮食局等参与)
(四)加强社会监督
44.推进信息公开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定期公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等参与)
45.引导公众参与
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优先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实施耕地地力提升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46.推动公益诉讼
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的地区,检察机关可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五)严格评估考核
47.实行目标责任制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县(市、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并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市、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县(市、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