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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州丰顺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年03月06日 11:37来源:丰顺县政府点击量:0

关于印发丰顺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丰府〔2017〕74号

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丰各单位:

现将《丰顺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环境保护局反映。

丰顺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6日

丰顺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7〕13号)具体要求,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现结合我县土壤污染现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以及市第七次党代会等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建设“美丽中国”的奋斗目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补齐生态环境短板,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各项要求,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丰顺振兴发展而努力奋斗。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全县土壤环境监管体系基本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投入运行,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查清,建设用地分用途风险管控制度全面实施。到2020年,全县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查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要求,编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工作方案。充分利用和整合已有土壤环境调查资料,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和林地,围绕巳发现的重点土壤污染区域和污染源影响区域,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并协同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调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构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县农业局、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卫计局,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等参与;注:以下均需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落实,不再列出)

2.开展重点行业在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要求,编制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方案。以有色金属矿釆选、电镀、医药制造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在产行业企业用地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为重点,兼顾电子信息等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调查。2020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掌握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构建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卫计局等参与)

3.开展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的环境排查。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要求,编制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环境排查工作方案。以有色金属矿釆选、电镀、医药制造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工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的环境排查。2019年底前,完成排查工作,掌握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对重点行业新增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及时开展环境排查。(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等参与)

4.加强土壤环境信息化建设。环境保护部门充分利用国土、农业等部门数据,整合农用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等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根据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实现数据动态更新,适时发布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加强数据共享,建立并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卫计局等参与)

5.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土、农业等部门,在各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2017年底前,配合国家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2018年底前,配合省、市完成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经信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结合区域布局和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情况,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重点提升土壤特征污染物的监测能力,加强土壤监测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制定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培训计划,每年至少开展1次培训。(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釆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分类清单并报县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县农业局、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等参与)

2.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在《梅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以及调整完善方案编制中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农业局等参与)

国土资源部门开展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大力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菜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保障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对于轻微污染的耕地,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及其追溯管理,釆取措施避免超标农产品流入市场。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水务局、食品药监局、粮食局、供销社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及周边新建有色金属矿釆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釆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升级改造步伐。鼓励相关行业企业搬迁。(县环保局、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等参与)

3.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地区,结合本区域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任务。(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4.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要加强区域内重度污染耕地的用途管理,及时将重度污染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涉及到重度污染耕地的,要制定实施相应的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国家、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等参与)

5.加强园地林地草地土壤环境管理。加快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监管工作的意见》(粤府函〔2015〕327号),严格控制园地、林地、草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釆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县农业局、林业局负责)

(三)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建立强制调查评估制度。建立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中土壤污染状况强制调查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电镀、医药制造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用地,重点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行业企业和公用设施用地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后,报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2.明确分用途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要结合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根据已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釆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环保局、住建局等参与)

3.落实监管责任。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环保局等参与)

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质;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审批管理和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县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等参与)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监管。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等参与)

2017年底前,建立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土地规划、供地、建设、环评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负责)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湿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釆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发改局、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理。要加强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合理开发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所在地政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发改局、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有色金属矿釆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建设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负责)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城乡功能布局和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乡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用地安排及建设项目选择。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矿釆选、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按照区域功能定位、周边居民区等敏感对象的分布以及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确定合理的防护距离。(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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