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在用地现场公示10日,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八条 住宅竣工后,应向规划审批部门申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规划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文书);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3、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1:500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实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经竣工规划核实不符合原许可内容的,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镇政府(街道办)应依法作出处理,并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是否可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建议。
第二十条 自住房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确需变更的,须经规划审批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自住房应当在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
第四章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须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自住房向各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由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办理自住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遵从如下要求:
(一)新建住宅的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6层,首层层高一般不超过4米,其余楼层高一般不超过3.6米,总高度不超过25米。
(二)已纳入近期旧村庄改造控制范围和历史建筑、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原则上不批准新建自住房。对原有住宅经有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可以维修加固的,批准其维修加固;不能维修加固的,可按原层数、原面积、原高度和历史文化街区景观风貌要求批准重建。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规划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文书);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3、土地使用证明或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文件、产权证(改扩建项目)(复印件);
4、村庄规划确定的项目用地平面四至图(1:500地形图)(含电子版);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在用地现场公示10日,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房屋竣工后,村民向镇政府(街道办)申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村民建房规划核实申请表》(规划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文书);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
4、1:500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经规划核实不符合原许可内容的,各镇政府(街道办)应依法作出处理,并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是否可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自住房不得擅自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确需变更的,须经规划审批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十条 全市范围内的自住房建筑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须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内的自住房向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心城区外的自住房向各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由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审批,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吴川市自建自住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5、满足工程需要的施工图纸(含建筑和结构部分)一式3份(须由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加盖有效的出图专用章,提交设计费发票核对);
6、已确定的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自住房工程竣工后,应向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房主和施工单位确认工程合格后,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第三十四条 自住房不得擅自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内容;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 自住房在施工过程中,房主、施工企业必须要严格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指引进行施工,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和工人工资发放。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内自住房的批后管理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中心城区外本镇(街)自住房的批后管理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应当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巡查责任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建设。
村(居)民必须支持和配合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违法用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 涉及违法建设需整体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应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拆除的,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书面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行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需要其他单位协助的,有关单位需积极配合。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管、公安、卫计、文化、环保、供电、供水等部门应配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做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违法建(构)筑物未经处理一律不得用于出租、营业、转让;市场监管、公安、卫计、文化、环保等部门不予核发相关证照,已经核发的,应及时纠正。
供电、供水部门自收到执法部门要求停电、停水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对违法建设实行停电、停水。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第四十条 村(居)民未取得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按《吴川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未按照规定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村(居)民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可以按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伪造资料骗取自住房审批手续的,依法撤销批准文件,并拆除其违法建筑物。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吴川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造住宅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