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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最新)

2018年03月02日 15:18 来源:土流网综合

四、审查立案。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按照立案标准逐一审查,与提案者沟通,征求提案承办单位意见,协商确定立案提案及提案的主办、会办、分办单位。立案、并案和不予立案而转为“意见和建议”的,均应及时告知提案者,属于撤案的应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在全体会议闭幕会上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收到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按标准和程序及时审查立案。

五、提案交办。按照《意见》要求,建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全国政协办公厅共同交办提案机制。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适时召开提案交办会,明确提案承办单位的任务和要求。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商有关方面交办。

六、重点提案遴选。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等,从立案的提案中分别推荐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召开由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政协各专门委员会、部分提案承办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重点提案选题协商会,协商提出重点提案题目和督办方式(草案),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审议,书面征求相关提案承办单位意见后,报主席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审定。

七、经办环节。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提案承办单位把与提案者的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通过电话联系、座谈调研、登门走访等方式,就提案的主要内容与提案者交换意见。提案主办、会办单位之间应就答复意见进行沟通协商,提案办理复文应体现各方意见。

八、重点提案督办。政协组织的相关视察、调研、提案办理协商会等重点提案督办活动,邀请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代表参加,就提案中的意见和建议深入协商,督办成果以视察报告、调研报告、重要提案摘报、政协信息等形式报送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有关方面。提案委员会每年选择部分需要持续推动的重点提案进行跟踪督办;每年第三季度,选择1~2件办理已取得初步成效或需要加大推进力度的重点提案,向主席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汇报;每年年底,汇总当年重点提案督办情况,向主席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汇报。

九、督促检查。全国政协推动提案承办单位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年度督查计划和绩效考核体系。提案委员会每年选择部分提案承办单位,开展以民主监督为主要方式的走访活动;每年选择部分提案,加大沟通督促力度;有序推进提案与办理复文同步公开。

十、采纳反馈。全国政协推动提案承办单位吸收采纳提案办理协商形成的成果。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重点提案督办协商形成的报告、重要提案摘报、政协信息等作出批示的,应推动相关提案承办单位重点办理落实。对提案办理取得的成效,应推动提案承办单位及时向提案者反馈。政协常务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工作情况。

十一、组织领导。主席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定期研究提案工作,协商督办重点提案;政协领导同志带队视察、调研督办重点提案和走访提案承办单位,出席提案办理协商会。注重推动提案承办单位按照《意见》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切实负起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把提案办理各项任务完成好。全国政协办公厅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分别领办、督办政协承办的部分提案。提案委员会做好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及政协各部门开展提案办理协商的协调服务工作。

十二、本办法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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