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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张店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意见: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5500元/人/年!

2018年03月01日 09:47来源:张店区政府点击量:0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淄博张店区政府印发关于张店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意见的通知,其中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5500元/人/年,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

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店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意见的通知

张政发〔2017〕5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张店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店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5号文件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34号)以及《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6〕26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7〕20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定条件

(一)具有张店区户籍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第一项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本条第一项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收入总和低于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关于财产状况规定的。其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普惠型社会福利补贴

(五)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第一项所称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关于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关于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供养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保障特困人员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求,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日常生活照料中分散供养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协议委托的特困人员亲友或村(居)委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按协议提供照料服务。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机构提供照料服务。对于住院期间照料服务陪护标准按该医疗机构住院陪护标准执行,经费开支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特困供养人员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制度性的补充医疗保障计划、商业保险等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按照“移风易俗、文明办事”的原则,为其办理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亲属办理。其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服务殡葬费用,按照区政府惠民殡葬政策给予减免。其骨灰按照供养人员生前愿望、遗产情况和亲属意愿等,安葬在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或经营性公墓的减免费区域。丧葬所需的其他费用,从照料护理费中支出,原则上不高于城乡基本生活标准的1/4。

(五)给予教育保障。对在学前教育阶段就读普惠性幼儿园和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特困人员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已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六)给予基本住房保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七)倡导社会帮扶。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专业社会工作者为特困人员提供困难帮扶、社会融入、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社会康复、权益维护等专业服务,积极构建物质资金帮扶与心理社会支持相结合、基本照料服务与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相配套的供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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