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增强企业投资经营活力
(十八)对发展休闲农业的土地和住房实施税收减免优惠。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直接用于采摘和农业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利用经批准的开山整治土地及改造废弃土地发展的休闲农业、共享农庄和乡村旅游项目,从使用的月份起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经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住房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旅游委、省农业厅)
(十九)对小型微利企业和自产农业产品实施税收减免优惠。符合条件的从事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相关解读:
关键词房屋报建
涉及房屋建设的应在村庄公示7天征求村民意见
《意见》指出,社会投资建设经营美丽乡村项目,涉及房屋建设的应在村庄公示7天征求村民意见,经项目所在地村民小组或行政村2/3以上村民签名同意,与村民小组、村委会签订项目建设经营合作协议后,由投资方会同村委会将《农村房屋建设规划报建申请表》、村民同意项目建设签名书、项目设计方案与建设经营(合作)协议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在7个工作日内(不含方案设计及公示时间),对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审核和反馈,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的项目,作出意见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报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给予建设单位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关键词用地指标
对全省重点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意见》中提到,每年按照省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5%下达美丽乡村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对列入全省共享农庄、美丽乡村重点建设计划,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属于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休闲采摘、仓储等设施建设的,可按农用地中的设施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关键词集约用地
鼓励利用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产业
《意见》要求集约利用乡村建设用地。在符合市县总体规划(空间类)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等方式与企业、个人共同投资民宿、餐饮、共享农庄等项目。鼓励利用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等,采取租赁、入股等方式,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产业。
关键词加强监管
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意见》提出要充分利用农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资源。
在符合“多规合一”总体规划前提下,允许市县政府通过村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
保障“一户一宅”的前提下,探索农房抵押、有偿使用、宅基地有偿退出等机制,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民房屋所有权的前提下,鼓励农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服务业,或与企业、个人合作经营民宿、餐饮等乡村旅游产业,共享经营收益;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此外,《意见》提出完善土地供应方式。对新产业、新业态用地可以采取“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加强乡村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严禁违法违规开发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