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绿色生态发展。符合标准化生产、健康养殖、绿色环保以及疫病防控要求,标准化生产率90%以上,无公害农产品全覆盖,主要农产品绿色及有机食品认证不低于40%。园内企业建立较为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实施优势品牌战略,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平台,打造提升品牌形象。
(八)经营组织高效。经营主体多元培育,形成一批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种养大户;组织化程度较高,形成“园区+企业+合作社+农户”利益共同体,建立有效利益联结机制。规模经营水平较高,主导产业专业化服务60%以上。
(九)示范辐射明显。园区功能健全,具备长期开展农业技术培训与推广服务的设施和人员条件,除核心生产区外,能形成具有较大规模的向外示范辐射区。通过技术培训、产品回收等形式,示范带动种养大户、家庭农场120户以上。
第八条 各县(市、区)参照省级和市级标准制定县级现代农业示范园认定标准,报市农业局备案后执行。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现代农业示范园实行逐级申报认定。县级现代农业示范园由县级组织认定。经各县(市、区)认定的县级现代农业示范园,达到市级认定标准的,可申报认定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市农业局下发年度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申报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示范园根据通知要求,由参与园区创建的经营主体或园区所在乡镇政府向县(市、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三)各县(市、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核查,对照申报条件组织评审。
(四)对评审符合认定条件的示范园,经所在县(市、区)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县(市、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正式行文,上报推荐示范园名单、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至市农业局。
第十条 申报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的创建主体应提供下列真实的申报材料:
(一)县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的正式申报文件。
(二)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申报书,主要包括示范园的基本情况、运行现状、创建措施、审核意见等。
(三)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示范园建设规划或建设方案,认定为县级现代农业示范园的批复文件等。
第十一条 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按照以下程序组织认定:
(一)市农业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示范园进行实地评估核实,提交评估核实意见。
(二)由市农业局组成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评定小组,对通过评估核实的示范园进行审定,认定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
(三)经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评定小组认定的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在上饶农业信息网上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以市政府名义,授予“上饶市现代农业示范园”称号。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市、县有关部门应予以重点支持,在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第十三条 推荐申报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原则上在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中产生。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相关工作由市农业局负责,主要职责有:拟订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管理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等;组织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指导、申报认定、跟踪监管等工作;对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市农业局组织对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实行“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考核管理机制。县级现代农业示范园考核由各县(市、区)负责。
第十六条 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与运行情况列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及农业农村工作先进县考核。考核分自查自评、市级考核两个程序。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所在县(市、区)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示范园建设自评材料(含自评报告、自评得分明细表、佐证材料等)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对各县(市、区)提交的自评材料进行初审,再组成考核评价小组进行复核审定。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设施装备水平提升、科技示范推广能力发挥、产业发展与带动、经营管理和组织化水平以及农民教育培训等方面。具体考核指标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市农业局对年度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对考核不合格的,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撤销“上饶市现代农业示范园”称号。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考核程序,由市农业局直接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撤销“上饶市现代农业示范园”称号。
(一)侵占农民权益,损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示范园主导产业非农化严重,已基本丧失农业生产功能的。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重大动物疫病、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