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府发〔2018〕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十一届州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凉山州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4日
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为统筹推进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1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保障水平应当与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条 建立统收统支的州级统筹,居民医保基金统一纳入州财政专户,各级执行预决算管理,可建立周转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州人社局会同州财政局制定。
第三条 整合原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第四条 居民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第五条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相互配合,实行目标管理。
成立凉山州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处理全州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重大事项。
各县市政府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城乡居民的参保工作,其征收任务,由州人社局根据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分解,纳入各级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考核。
各级人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州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居民医保基金运行、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县市经办机构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和统筹协调。县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居民医保的具体业务经办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基金运行的监督管理;
卫计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财务管理;
食药监督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监督管理;
民政、残联、扶贫等部门负责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基金审计监督;
监察、公安、发改、国土、税务、工商、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居民医保工作。
第二章 参保与基金征集
第六条 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为: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乡居民(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含长期在州内居住未在户籍地参保的居民。上述范围内人员可在居住地凭有效身份证件参加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可跨制度转移,但不得重复参保。
第七条 城乡居民应于集中参(续)保期内办理参保缴费。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生由学校组织参保缴费,集中缴费期为9月1日至10月30日,其余城乡居民由户籍所在社区、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参保缴费,集中缴费期为10月1日至12月25日。
第八条 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按年度定额缴纳次年保费,所缴保费纳入医保基金管理,不予退还。
(一)基金来源。
1.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3.基金利息收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缴费标准。
在整合城乡居民过渡期内,2017年度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150元。2018年度统一城乡居民缴费时间后,原城镇居民已缴至2018年4月,其缴费标准应扣减4个月;过渡期后,当年缴费标准由州医疗保险管理局根据政策规定提出意见并报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同意后公布并执行。
(三)财政补助。
财政补助由中央、省、州、县市财政补助构成。除中央、省、州财政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县市财政兜底,州、县市财政应将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
(四)特殊困难城乡居民个人缴费部分补助办法。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含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的“三无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残联根据当年医保政策和财力情况另行制定。
2.政府补贴对象,如同时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补贴身份的人员,只享受一种身份的政府补贴。
3.上述对象属于用人单位职工直系亲属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