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拓宽医疗救助范围,完善医疗保障机制,四川九寨沟县政府印发了关于《九寨沟县临时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以着力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关于印发《九寨沟县临时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九寨沟县临时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17年12月8日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九寨沟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1日
九寨沟县临时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九寨沟县决战脱贫摘帽实现全域奔康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拓宽医疗救助范围,完善医疗保障机制,着力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结合九寨沟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县人民政府筹集临时医疗救助资金100万元,对城乡居民患重特大疾病、特殊慢病或其他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后个人支付费用依然较高的,按一定标准予以临时医疗救助,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发生。
二、基本原则
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资金。临时医疗救助资金坚持开放原则,资金来源稳定、可持续;遵循“应助尽助”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救助政策;资金管理公开透明、安全规范。
三、救助范围
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救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户籍在九寨沟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不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城镇职工。
(二)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贫困患者。
(三)下列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1.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原始证明的,提供虚假证明和涂改、伪造原始单据的;
2.自身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和赌博等引发伤害的;
3.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
4.变性、镶牙、整容等非疾病治疗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