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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项目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调整后)

2018年02月09日 09:58 来源:小金县政府

 

附件4:

小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项目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调整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商建〔2015〕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由上级财政安排下达,专项用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1.用于县、乡、村三级电商服务体系建设。

2.用于县、乡、村三级仓储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3.用于电子商务配套体系建设。

4.用于开展电商人才培训。

5.用于电商创业创新孵化。

6.用于推进电商扶贫助残行动。

7.用于电商发展配套体系建设内容。

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其他资金已支持过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溯源系统、数据系统开发运用、电商培训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购置(物流车除外)开支;不得用于网络平台建设及购买流量支出;不得用于土建工程建设、服务站点房屋租金、运营人员费用、水、电、气费用等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建设运营项目必须公开比选确定项目承办主体,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2.择优扶强,鼓励规范。专项资金优先扶持特色农产品品牌网销企业,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3.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州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4.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县发改经信商务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县发改经信商务局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支持政策落实等情况。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绩效评估。主动接受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扶贫移民局对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

2.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3.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将资金拨付请示、财政专项资金计划审批表和相关项目资料报县发改经信商务局和县财政局初审,由县发改经信商务局和县财政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县政府审核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资金的拨付方式按照签订的协议按3:3:2:2的比例分四次拨付:一是协议签订后时,预拨30%;二是项目启动且投资达到计划投资30%时,预拨财政奖补资金30%;三是投资达到计划投资70%后拨付20%;四是项目运行并经验收和审计后,拨付财政奖补资金20%。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向所在县发改经信商务局报送书面验收申请。县发改经信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移民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后,书面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于2018年6月前实施完毕;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需经县发改经信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移民局同意,逐级上报至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省扶贫移民局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县发改经信商务局和县财政局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定期(原则上定为每月一次)向县发改经信商务局、县财政局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县发改经信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移民局每年3月底前向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扶贫移民局上报项目实施情况总结。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报电子商务扶持方面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经信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移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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