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首页 > 聚焦三农

《珙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救急难)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年02月07日 16:31来源:珙县政府点击量:0

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珙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救急难)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现将《珙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救急难)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日

珙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救急难)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群众的救助能力,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函〔2016〕21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救急难)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救急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托底线、救急难”的原则;

(二)坚持及时、高效、适度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五)坚持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救助制度、专项帮扶等救助政策相衔接的原则;

(六)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民政局具体负责临时救助(救急难)的组织实施和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救急难)的具体审核和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具体负责按规定安排临时救助(救急难)资金预算,并督促、检查临时救助(救急难)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确保临时救助(救急难)制度落实。县审计、监察、扶贫、统计、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临时救助(救急难)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临时救助(救急难)对象、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临时救助(救急难)对象为具有珙县户籍的常住城乡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三无”人员;

(三)经县民政局认定的城乡低收入家庭;

(四)因病、因灾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85%的人还看了
你可能也爱看
附近热门土地
最新资讯
查看更多资讯
加载中...
火热
招募中
城市
姓名

下载土流APP

获取一手地块信息

小土给您发了元的新用户红包
距离领取结束时间还剩
-
-
-
恭喜获得土流红包
0
已存入您土流APP的账户券包
您可下载app进行查看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