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盘活存量房屋用于租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办公楼、写字楼、企业库房、物流设施等资源用于出租,为各类创业者、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低成本办公经营场所。各县(市、区)可将闲置的拆迁安置房,用于租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合规的住房或农民合法合规的多余住房,可用于租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
11.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如果改建住房涉及利害关系人,应处理好涉及利害关系人的矛盾纠纷,保障其合法权益。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住宅设计的有关规定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不得加建卫生间、厨房。改造后每个卧室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住建局〕
(四)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12.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各地住建部门要会同工商部门推行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工商局)
13.落实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落实无自有住房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商品住房的,按照《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实施细则》(乐住公委〔2015〕1号)规定,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14.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税务部门要落实住房租赁有关的增值税政策,对包括房屋租赁企业在内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可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所涉及的各项地方税收采取便于征收的方式进行综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5.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库存商品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的,金融机构可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或房地产开发贷款展期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金融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
16.支持发放租房补贴。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通过发放住房补贴或购买、租赁商品住房的方式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问题;鼓励企事业单位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用作职工住房困难群体的周转宿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审计局〕
(五)完善公共租赁住房。
17.提高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租房项目试点工作,提高公租房服务效率。将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军队抚恤优待对象和住房困难伤病残退休军人、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六)加强租赁市场监管。
18.保障承租人安全居住。督促房屋出租人、承租人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出租人、承租人应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发现安全隐患的,房屋产权人要及时消除隐患,严禁将出租房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严禁使用木板、泡沫彩钢板等易燃材料进行出租房建造或分间隔离,严禁擅自改装电气线路、燃气管道,严禁在出租房单间内使用明火、电瓶车充电,疏散通道内不得堆放杂物、不得存放电瓶车及充电。(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安监局)
19.落实主体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房屋中介服务的行业管理,以及相关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规范中介机构房源信息发布,推行住房租赁合同指导文本和合同网上签约,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予以公示。
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同时要落实租赁房屋实名登记制度,督促指导街道办事处、居民(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各种安全隐患。
工商部门要为设立住房租赁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提供便利服务,依法查处虚假宣传等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利用出租房屋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按照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卫计、教育、税务、金融管理和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居民(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设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点,推行“网格化”住房租赁管理服务体系,实现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全覆盖、无死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市人防办〕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本地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快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设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站,推行“网格化”住房租赁管理服务体系,实现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全覆盖、无死角。市住建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加强督导宣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宣传工作,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