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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这三类人可申请!(附政策全文)

2018年02月05日 10:33 来源:厦门市建设局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经运营企业书面发函催缴后仍拒不缴纳的;

(七)未按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

(八)租赁合同约定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对不具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予返还租金优惠款行为的承租人,租赁满一个季度,且经公示无异议后,运营企业应当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主动返还上一季度租金优惠款。

第三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收取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当专项用于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有关的支出。

第六章租后管理

第三十三条运营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负责处理户内非人为损坏的大、中维修事项,建立报修维修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运营企业应当选聘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及服务工作。

物业服务、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和公摊水电等费用由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

第三十五条运营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三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由符合条件的租赁对象、单位职工自住。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经运营企业书面发函催缴后仍拒不缴纳的;

(七)租赁合同约定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行为。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企业可以依据租赁合同约定依法处理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运营企业通知办理续租申请手续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经运营企业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含单位)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含单位)已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运营企业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应当将租赁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运营企业应当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规使用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视情况通报有关单位。

运营企业应当每半年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运营、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市建设主管部门,并接受有关房源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单位应当切实承担起集体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责任,对租赁对象严格审核把关,并应当定期将居住职工情况及变更情况报运营企业备案。

第四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企业经核查属实的,根据情节轻重,报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三)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有关规定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运营企业应当在租赁方案、租赁合同等有关文书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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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日前出台,导报记者昨从厦门市建设局获悉,新出台的《办法》明确,市级公共租赁房即公租房在建设中将遵循小户型原则,并且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分割登记,不得转让。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在厦无房人才、在厦稳定就业的无住房员工等三类人群,可以成为申请对象,单位集体也可以申请公租房。

这样建设:小户型为主由企业运作

新出台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公租房的运营管理模式。办法中提出,将遵循政府主导、企业运作、适度保障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储(含收购或者租赁)、调整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其中,公租房建设项目将纳入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规定办理审批事项。将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则由市国土房产部门予以保障。

这意味着,公租房建设将审批更快,建设更快。

建设方面,将遵循小户型原则,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但均以小户型为原则。户型主要以一房型和单身公寓为主,其中单身公寓面积30平方米左右,一房型面积45平方米左右,二房型面积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面积70平方米左右。

产权方面,办法强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住宅部分应当办理整体产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权利性质为“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备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分割登记,不得转让”。如果运营企业是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获得的融资,仅能用于政府指定的用途。

谁能申请?特殊艰苦岗位职工优先

和保障性住房相比,公租房更多的是满足多层次人群的住房刚性要求,特别是既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但又买不起住房的“夹心层”。

厦门市户籍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的“夹心层”住房困难家庭、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厦无住房的各类引进人才、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这三类人群均可进行申请。其中,优先保障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和本市重点发展产业的在厦无住房职工。

如何申请?三类人群申请流程不同

三类人群申请流程不同,其中本市户籍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家庭按批次向运营企业申请公租房。租赁给各类引进人才、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含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单位)集体申请,批次租赁方案应当明确负责集体申请的单位。

单位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交申请材料并经审核后,运营企业应当在审核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组织各单位协商确定各单位的房源租赁数量,并签订租赁合同。若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运营企业可采用摇号、按比例分配或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方式确定各单位房源租赁数量。

租金多少?相比市场价要优惠二成

公租房租金标准将两年评估测算一次,并实行租金优惠制度,租金优惠款一般为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取的租金金额的20%,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单位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单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

承租人租赁满一个季度,且经公示无异议后,运营企业应当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主动返还上一季度租金优惠款。若承租人在租房时,出现转租、转借、擅自调换、改变住房用途等问题,则不可返还租金优惠款,并退回公租住房。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企业可以依据租赁合同约定依法处理并追究违约责任。

办法中提出,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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