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缴费办法
(一)对一次性缴纳的滩涂使用费,使用单位在办理《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时缴纳。
(二)对按年缴纳的滩涂使用费,使用单位在办理《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后,于每年11月底前缴清。
(三)对围垦滩涂,建设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核准后,减免滩涂使用费。
(四)在保护与利用滩涂过程中,需变更滩涂使用范围或性质的,应按照原申报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按照变更后的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五)滩涂使用费属于财政性资金,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滩涂使用费的收缴,应严格执行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要求,由征收单位通过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单位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将滩涂使用费直接上缴市级国库。
四、土地手续办理
滩涂围垦成陆后,应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上海市水务局(市海洋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