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泸州泸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泸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泸县府发〔2017〕63号),适用于该县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移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用地审批、建设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等。
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县府发〔2017〕63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泸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泸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审议、中共泸县县委十三届第39次常委会、泸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0日
泸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规范审批程序,切实服务群众,有序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泸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泸县县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移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用地审批、建设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优先安排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旧房拆建等建房。鼓励、引导散居户向中心村(聚居点)或小城镇集聚,盘活存量、节约用地。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中心村(聚居点)建设按规划编制用地指标使用方案和建设用地方案,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在镇(街道)宅基地总量控制范围内,镇(街道)负责村民建房宅基地的审核或审批、用地协调、监督管理及村庄规划编制。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按法定程序报批。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建设的监督和指导。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核、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委农工委、县农林局、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旅游局、县文物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村民建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引导村民建房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第七条 村民申请建房,有关部门不得收取法定之外的其它费用;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第二章 审批原则
第八条 一户一宅向户有所居转变的原则。保障村民合法公平的使用宅基地建房,人要归户,户有所居。并通过有偿使用、有偿跨区等办法,实现村民户有所居。
第九条 符合规划的原则。符合城市、镇、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适度规模,组团式,田园型”新农村聚居点建设。
第十条 拆旧建新,复垦还耕的原则。符合建房条件、异地新建且有旧房的,在村民建房用地批准前应当自行拆除旧房,将原宅基地复垦后退还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注销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若拒不拆除旧房、复垦退还宅基地的,不得办理有关建房审批手续。
因房屋结构或文物保护等原因不能拆除的,可依法将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给本村村民委员会或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在未办理变更手续前,不得办理有关建房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村民自治、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挥村民(代表)会议主体地位作用,维护集体利益,保护耕地和生态,管控宅基地总量,主持公道正义,监督村民履行应尽的义务,治理乱占、乱建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