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列入近5年(2017-2021年)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范围内涉及D级危房改造的补偿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7〕76号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列入近5年(2017-2021年)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范围内涉及D级危房改造的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列入近5年(2017-2021年)城中村
(旧村)改造项目范围内涉及D级危房改造的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治理改造列入近5年(2017-2021年)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范围内涉及D级危旧住宅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加快推进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实施,严格控制危房重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37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依据《中共永嘉县委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四策合一)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永委发〔2013〕42号)《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永政办发〔2016〕111号)《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县政府近5年(2017年至2021年)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建设计划的决议》(永人大常〔2017〕19号)等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经县政府批准列入近5年(2017-2021年)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确因条件限制未纳入当年城中村(旧村)改造建设计划的危房。
对于已纳入当年城中村(旧村)改造建设计划的危房(包括未经相关机构鉴定,但实际已达到D级危房条件的房屋),原则上按照房屋所在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第三条 征收部门:国有土地为县住建局,集体土地为县国土资源局;实施单位:属地政府。
第四条 各镇(街道)负责辖区范围内危房的排查、鉴定及实施危房征收补偿安置和拆除工作。
第五条 县住建局应当会同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做好年度融资计划和相应工作,加强对实施单位开展危房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 合法危房产权认定标准和价值评估
第六条 被征收危房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及用途,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产权凭证记载的内容为准。被征收人对相关证件记载内容有异议的,可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核对确认。
第七条 未登记权属房屋合法性认定根据《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未登记权属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195号)有关规定执行。如认定视为合法的危房,其建筑面积和基底面积以县国土资源、住建部门实地勘测为准。
第八条 其他特殊危房的补偿安置,由实施单位按“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处理。
第九条 危房土地性质为村集体或国有划拨的,按国有划拨的市场价评估值补偿安置,危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按国有出让的市场价评估值补偿安置。
第十条 危房价(残)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从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经选定的评估机构仅限于对已列入近5年(2017-2021年)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范围内,但未纳入当年城中村(旧村)改造建设计划的危房进行评估,实施评估期限为一年。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或实施部门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三章 合法危房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
第十二条 合法危房的补偿方式分“市场化安置、就近异地产权安置、市场化安置与就近异地产权安置相结合”三种。被征收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并根据以下相应条款进行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