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期奖励
被征收人按期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搬迁的,其奖励标准按照《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旧村)改造补偿安置政策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15号)规定执行,具体在各实施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二、购房补助
(一)购房条件和补助标准
1.被征收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本县范围内的市场房源(包括商品房、二手房、拍卖房等)的,其新购房屋金额高于或等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金额的,按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金额(包括各项补偿、奖励和旧房重置价)的5%给予补助;新购房屋金额低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金额(包括各项补偿、奖励和旧房重置价)的,按不高于新购房屋金额的5%给予补助。
2.被征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由政府提供安置房的,不享受购房补助。
3.购房补助经费由所在地实施单位支付,并统一纳入该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成本。
(二)购房时间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款购买市场房源(包括商品房、二手房、拍卖房等)的,其可申请补助的购房时间规定在领取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8个自然月内,被征收人购买现房的,以契证取得时间为准;购买期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时间为准。
购买期房的,必须在取得房屋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之后才可申请领取购房补助。
三、补助程序
(一)申请
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购房补助申请报告》;
2.被征收人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现房的,凭新购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契证等;购买期房的,凭《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
4.原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领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房屋征收单位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申请人、相关部门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经相关经办人员审核及负责人签署支付确认意见后,报县住建部门备案。
(三)备案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购房补助审核意见表》(备案联)报县住建部门备案,县住建部门出具《购房补助备案表》(存根联和收执联),并将收执联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存档。
(四)支付
备案之日起30日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的购房补助。
(五)归档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发放等材料的收集整理,规范建立并妥善保存购房补助档案。
四、法律责任
被征收人假借订立购房合同或故意隐瞒购房相关事项,恶意套取购房补助的,已领取的购房补助应当予以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一)被征收人购买现房或期房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等相关规定,对新购房屋价格与补偿款相等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补偿款部分按相关规定征收税费,对个人取得的安置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意见所称的商品房,是指本县范围内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公开上市销售的商品房(包括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并已取得预售许可,可以公开销售的安置房)。
本意见所称的安置房,是指本县范围内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存量安置房源。
(三)本意见自2017年12月7日起施行,《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嘉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实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16〕31号)同时废止。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