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原征地养老保险与主城区接轨前到龄人员的政策
(一)2017年12月31日前申报原征地养老保险名单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征地养老保险人员,仍按《杭州市萧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转发〈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解决我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萧劳社险〔2012〕22号)文件规定,通过一次性缴纳转保费用后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2018年1月1日起萧劳社险〔2012〕22号文件中涉及原征地养老保险的条款废止。
(二)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萧山区政策办理原征地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并的人员。原征地养老保险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原征地养老保险人员不再另行享受原征地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性质列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管理,养老保险待遇不再重新计发。
(三)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年限折算”办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原征地养老保险统一按15年计算,养老保险待遇不再重新计发。
(四)2017年12月31日前已在享受原征地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按萧劳社险〔2012〕22号规定,通过一次性缴纳转保费用后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保留原征地养老保险待遇封定不变,其养老金由征地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各支付50%。接轨主城区后,不得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八、“五八城迁”、农婚知青、民政退伍军人生活补贴、精减职工、供养待遇与原征地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一)2017年12月31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征地养老保险人员与“五八城迁”、农婚知青、民政退伍军人生活补贴、精减职工、供养待遇等不同养老保险待遇重复享受的,原征地养老保险待遇以原先办理退休时相对应的年份和标准核算并封定作为统筹外项目发放,与“五八城迁”、农婚知青、民政退伍军人生活补贴、精减职工、供养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一并享受。
(二)2018年1月1日起,16周岁以上已享受“五八城迁”、农婚知青、民政退伍军人生活补贴、精减职工、供养待遇的人员,原征地养老保险转换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时,“五八城迁”、农婚知青劳动年限、民政退伍军人军龄与征地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作为今后调整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同时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月,原“五八城迁”、农婚知青、民政退伍军人生活补贴、供养待遇、精减职工待遇停止发放。
九、其他相关规定
(一)参加原征地养老保险的人员不适用提前退休(职)的规定;原征地养老保险的年限不能视作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二)参加原征地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发给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原征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原征地养老保险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及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费的支付办法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原重点征地项目的被征地人员(含杭州萧山机场被征地人员)中到龄抵扣人员在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不予支付原征地养老保险折算的个人账户建账规模总额。
(三)对2003年3月26日建立原征地养老保险制度前,政府统筹重点项目的征地人员,已经办理补缴原征地养老保险费用的劳动年龄段人员,2018年1月1日后,按主城区政策享受待遇;未办理补缴手续的,按原签定的抵扣抵缴协议,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萧山区政策享受原征地养老保险待遇,已经办理萧山区原征地养老保险退休手续,未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合并或未办理转保手续的,继续按原标准发放原征地养老保险待遇。
(四)2017年户籍制度改革后,对《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征地养老保险安置资格政策的通知》(萧政办发〔2016〕151号)文件的补充规定:
1.2017年1月1日后出生的16周岁以下人员,申报户口时,随父或母一方为2016年12月31日24时止在村在册的农业户籍,可比照本文第五条第一项办理一次性货币安置;
2.2017年1月1日后婚迁的人员。迁入地一方为2016年12月31日24时止在村在册的农业户籍,迁出一方的派出所证明是2016年12月31日24时止在村在册的农业户籍;遇小城镇户改村、转制村人员婚迁的,迁入地和迁出地一方均没有享受原征地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比照本文第六条第二项办理征地养老保险安置;
3.1996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拥有土地承包权益后,因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户籍就学农转非后迁往学校,后在2016年12月31日24时前户口迁回原籍,在被征地村取得安置指标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遗失的,可由原萧山市土地(大田)承包合同替代并出具承包方与被安置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
十、办理流程
(一)明确职责,严格把关。村(社区)应依据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并完善安置指标分配方案。按照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规定,该方案须经村(社区)三委会集体讨论确定,报镇(街道)审核批准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并应及时报镇(街道)进行备案。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对安置指标分配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切实履行监督职能。
(二)严格审核。镇(街道)应统一管理辖区内所属村(社区)征地安置指标分配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指导村(社区)制订完善分配方案,对提交的分配名册必须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三)自国土部门征地安置通知单下达之日起,村(社区)应在3个月内持经村民代表讨论通过的征地安置人员名单和被安置人员申请书报镇(街道)盖章,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核定户口性质。审核通过后报区社保中心办理征地安置手续。
本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现行文件中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萧山区征地养老保险名册
2.萧山区征地养老保险申请书
3.萧山区征地一次性支付(货币安置)人员名册
4.萧山区征地16周岁以上一次性货币安置报告
5.萧山区征地16周岁以下一次性货币安置报告
6.萧山区征地16周岁以下一次性货币安置名册
7.萧山区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征地养老保险名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