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一河两岸(小河口)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有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镇坪县一河两岸(小河口)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美丽富裕新镇坪,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改善居住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36号)、镇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坪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镇政发〔2010〕13号)、镇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镇政发〔2016〕14号)的规定,切实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次征收的范围为一河两岸棚户区(南江二桥至南江三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所涉及的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及林木的补偿安置使用本方案。
第三条 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组织下明确签订合同责任主体,国土、住建、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交通、司法、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本方案中征收人为棚改主管部门县住建局或委托的相关单位。由小河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落实,承担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一河两岸棚户区(南江二桥至南江三桥)棚户区地段进行改建的需要,做出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
房屋依法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回收。
第五条 小河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征收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召开情况修改后报县政府批准及时公布。
第六条 小河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征收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法实施建设的,不予补偿。
第三章 征收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使用性质、建筑年限等的认定,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其它合法证明为依据。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认定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房屋分类、定级及需要重新调查、登记、测算建筑面积的,应由征收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发布的房屋测绘规范标准,对其房屋结构类型、装饰装修情况、完损等级进行综合调查;征收房屋面积以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确定面积为准。
第七条 房屋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征收,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征收房屋采取货币化安置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补偿方式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搬迁期限,订立安置补偿协议。其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共同协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价格。被征收房屋含有未在房屋产权证登记但实际存在的公摊面积的,其公摊面积参照房屋使用面积征收标准等价征收。
沿城市道路一层的临街房屋用于经营性活动,且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工商、税务、卫生许可等相关证照齐全有效,按确定的经营面积,根据房屋所在区域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一次性的征收补偿。租赁商户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出租方与承租方按照租赁合同协商解决,征收单位不再另行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安置补偿协议。根据本方案相关产权调换房屋标准,选择调换政府提供的党校保障房、文彩保障房及其他棚改安置房,如被征收人放弃政府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也可选择经政府审查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准现房或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