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其中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7〕8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相关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五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六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其中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计税依据为实际售水量。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第七条 水力发电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第八条 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本办法所附《陕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水力发电用水适用税额按国家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试点期间水力发电用水税额为每千瓦时0.0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