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港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港政办〔2017〕29号
江北管理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辖区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黄石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黄石港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石港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黄石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切实加大我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加快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结合我区土壤污染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管理,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黄石港区产业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提供必要技术保障和有力支撑。
总体目标: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到2030年,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2030年,全区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全面摸清土壤环境状况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掌握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2017年底前,完成全区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在此基础上,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耕地、园地等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18年底前完成。2020年底前摸清全区土壤污染高风行业企业、垃圾填埋场等地及周边土壤污染地块分布、环境风险状况。定期开展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监测工作。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分局与区建设局(农林水利局)牵头,环保分局参与,江北管理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以下均需江北管理区、各街道办事处落实,不再列出
(二)严格监管各类土壤污染源
1.强化工业企业环境监管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根据市里部署要求,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按要求开展监测监管。规范企业拆除活动,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环保分局与国土资源分局、区经信局备案。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与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区经信局等参与
三、加强农用地保护与安全利用
1.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
2017年底前,根据国家技术规范,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以耕地、园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园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有序推进耕地、园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工作。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园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开展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分局、区建设局、环保分局负责
2.优先保护质量较好耕地和园地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推进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和园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区建设局负责,区经信局等参与
3.积极推进耕地和园地安全利用
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和园地,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或园地)安全利用方案,建立防护隔离带、阻控污染源,采取施用改良剂、翻耕、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以及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牵头,环保分局与国土资源分局等参与
4.全面落实耕地和园地严格管控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和园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相关措施。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计划。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任务。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牵头,环保分局与国土资源分局等参与
5.加强林地土壤环境管理
在林地分布区域建立产出食用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超标的,要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严格控制林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对林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牵头,区食药监局参与
(四)严格管控建设用地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环保分局与国土资源分局备案;已经收回的,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具体重点行业范围执行省里规定要求。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要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与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区经信局、区房征局等参与
2.明确风险管控要求
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限制人员进入、禁止土壤扰动,制定周边影响区域环境保护方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责令相关责任方清理残留污染,有关责任主体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封闭污染区域,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工程和管理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与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区建设局等参与
3.落实监管责任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城市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市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监管。建立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负责,区房征局、区建设局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