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加快绿色城市建设
28.优化城镇建设发展模式
积极开展“城市双修”。加快推进生态修复、城市修补试点城市的“城市双修”工作,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开展生态评估和城市建设调查评估,编制城市生态修复专项规划、城市修补专项规划和“城市双修”重要地区的城市设计,制定实施计划,建立工程项目清单,项目化推进“城市双修”工作落地,加快形成可复制的经验和模式。(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增强城市防灾减灾能力。加大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力度,强化城市灾害风险防范,城市建设同步配套消防、人防设施和应急避难场所。全面实施城市地震、地质灾害防治,做好城市开发建设地震活动断层探测普查和地震小区划,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层、次生灾害源和地质灾害隐患区。建立城市重要节点、敏感区域、关键地段、重要公共设施和重要建筑综合防灾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隐患排查、预警预防、应急处置、灾后重建的协同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抗震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城市气象灾害的预警和防治,开展城市灾害风险调查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城市老旧危楼和住宅小区安全隐患排查,建设“韧性城市”,增强城市抵御防治灾害能力水平。(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责任单位: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加快建设城市生态园林。推进园林城市建设与发展,加强建设、改造和提升遵义市、贵阳市等国家园林城市和都匀市、铜仁市、安顺市、凯里市、六盘水市等贵州省园林城市水平。启动全省园林县城(城镇)创建工作,指导和支持各地积极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城镇)。依托城市周边自然山水格局,发展森林公园、郊野公园、植物园、树木园和湿地公园。(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开展森林城市建设。编制全省森林城市发展规划,指导森林城市建设,启动一批省级森林城市创建工作,积极开展森林小镇、森林村庄、森林人家试点工作。依托城市周边自然山水格局,发展森林公园、植物园、树木园和湿地公园。依托城市周边公路、铁路、河流、水渠等,建设环城林带。(牵头单位:省林业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开展重点城市能效提升试点,健全公共建筑能耗监测体系,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依法扩大绿色建筑标准强制执行范围。黔中城市群率先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继续推进国家级绿色生态城区建设,进一步开展省级绿色住宅小区、绿色生态城区试点示范,集中连片规模化推广绿色建筑,逐步提高绿色建筑比例。优化建筑用能结构,继续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和贵安新区率先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到2020年,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节能65%标准,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比例50%以上。(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建立健全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工作机制,出台配套政策,在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中心城区和贵安新区直管区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鼓励其他城市有序发展装配式建筑。到2020年,全省培育10个以上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20个以上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建成5个以上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10个以上省级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培育1个以上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全省采用装配式建造的项目建筑面积不少于500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投资促进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29.积极发展循环经济
开发利用新能源。积极推进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开发,利用建筑物屋顶发展分布式太阳能发电,推进城市生活垃圾燃烧发电、工业生产协同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在农林生物质资源丰富地区布局发展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在条件具备的地区适当发展地热能、空气热能,提高新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形成合理的能源利用结构。加快推进毕水兴煤层气、遵义—铜仁页岩气等能源点建设。推进我省国家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建设,推动实施工业园区绿色化、循环化改造。(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建立碳排放交易机制。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增长。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开展覆盖钢铁、电力、化工、建材、造纸和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交易体系建设,逐步扩展到其他重点行业,运用市场化手段推进节能降碳。(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十六)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设
30.加快“智能贵州”建设。加强智慧城市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推动构建山地特色产业体系、智能化基础设施体系、惠民公共服务体系、精细化社会管理体系、宜居生态环境体系,智慧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推进城镇建筑物档案数字化、地下管网普查和数据建库,建立城市综合网络化管理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城市规划运行优化仿真系统,形成系列化自主技术产品体系。支持贵州智慧旅游云工程发展,支持“互联网+”行动计划在贵州落地。(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旅游发展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31.促进分享经济健康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对分散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制定全省分享经济发展实施意见,推动创业创新,便利群众生产生活。出台分享经济的准入和监管政策,破除行业和地域壁垒,强化分享经济领域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监管和防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32.推进城市智慧建设管理。建设综合性城市管理平台和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实施“宽带贵州”行动计划,强化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引入社区网格化管理模式,科学设置城镇社区,健全社区基层服务管理机制,促进“三网融合”,推行数字城镇管理。加强公共服务和便民利民惠民服务智能化建设,逐步实现社区管理精确、迅速、高效。(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加快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十七)加强村庄规划引导
33.开展村庄规划农房设计大会战。科学编制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优化各县域村庄居民点布局。加快推进以行政村为单位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覆盖到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大力推进村庄规划与村土地利用规划的“两规合一”,发挥规划管控作用,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强农房设计引导,管控农村居民建房行为,打造村庄与农房特色风貌。严格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提高村庄建设水平。(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民宗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十八)大力推动基础设施向乡村延伸
34.积极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深入开展高速公路攻坚决战、农村“组组通”公路三年大决战,深入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示范县(市)创建工作,加快建制镇与高等级公路联接的交通联络线建设,建设乡村路、县乡道搭接国省道工程,提高乡村可进入性。对39110个30户以上具备条件的村民组实施97万公里通组公路硬化建设。到2019年,全面提高农村公路通畅率,实现通组公路向“通得了”“通得好”转变。到2020年,力争全省实现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突破1万公里。(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35.加快推进行政村直接通邮。加强农村邮政普遍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保障,加快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和快递服务网络,到2020年,全省实现村村通邮。(牵头单位:省邮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36.加快农村信息化建设。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省”建设和“宽带乡村”试点,实现行政村“村村通宽带”并向自然村延伸。到2020年,全省实现4G信号高速公路、高速铁路沿线全覆盖和行政村基本覆盖,与全国同步实现5G目标任务,互联网出省带宽达到10000千兆位/秒,实现100%行政村通光纤。(牵头单位:省通信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37.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全面启动乡镇稳定水源建设工程,建成一批乡镇水源工程。加快城镇供水向周边农村延伸,扩大农村集中供水覆盖面。加大乡镇集中供水管网配套建设投入,加强乡镇供水集中管理,增强供水稳定性,提高饮水安全性。2020年,全省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以上、集中式供水率达到85%以上,实现县县有1座以上中型水库、乡乡有稳定供水水源,全面解决行政村饮水安全问题。(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38.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实施农村电网建设“四大工程”,建成智能、高效、可靠的绿色农村电网,全面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全面启动极贫乡镇、示范小城镇、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民族村寨、风景名胜区及周边地区的线网改造工程,促进电力设施建设与乡村景观风貌相协调。(牵头单位:贵州电网公司;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民宗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39.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深入实施“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和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10+N”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对全省现有农村危房全面实施“危改”和“三改”(改厨、改厕、改圈),到2019年底完成全省现有51.38万户农村危房“危改”和“三改”任务,消除安全隐患,补齐基本居住功能,保障基本卫生健康条件。其中,在2018年底完成全部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任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面加快“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农村危房改造和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40.加大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力度。建立传统村落重点申报项目库,积极争取更多村落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和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名录。扎实办好“中国传统村落·黔东南峰会”,将峰会打造成为展现贵州新风貌的亮丽名片和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启动建设传统村落数字博物馆。开展传统村落传统建筑修缮维护,加快木质连片传统村落消防基础设施改造,推进传统村落以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为重点环境整治,提升传统村落建设配套水平。(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文化厅、省民宗委、省公安消防总队、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十九)加快发展公共服务均等化
41.深入实施乡村教育提升工程。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按照“大行政村独立建园、小行政村联合办园”思路,着力扩增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加快消除乡村幼儿园大班额现象。全面实施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程,加快推进标准化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重点支持农村学校必要的教学及辅助用房建设,购置必要的设施设备。(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42.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完善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动医疗卫生优质资源下沉,构建“30分钟乡村医疗健康卫生圈”。实现县、乡、村三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诊断能力、疾病治疗能力、疾病康复护理能力、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管理能力的全面提升。加强乡村医养服务网络建设,推动居家养老和集中供养相结合,加快农村康养产业发展。(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农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43.提升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新建或改扩建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文化活动中心),实施有线数字电视“村村通”、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中西部贫困地区公共数字文化提档升级等项目,加快建设贫困地区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和乡村地方特色文化展示场所。加强基层文艺队伍建设,加大力度培育高水平创作人才。(牵头单位:省文化厅;责任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扶贫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十)激发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
44.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现代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合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和闲置农房等,发展民宿经济、兼业经营、乡村旅游等新业态,将现代农业与休闲农业、美丽乡村、生态文明、文化创意产业、农民创业创新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田园综合体,探索建设市民共享农庄,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牵头单位:省农委;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十一)健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45.促进农村产权资源化
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落实农村“三权分置”办法,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归属,由点及面、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牵头单位:省农委;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贵州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充分利用各类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基础,推动以县为重点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立提供政策和综合信息发布、数据统计、情况分析、交易行为监管的信息服务平台。推广应用试点经验,到2018年,全省基本建成省、市、县、乡统一联网、四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络平台。(牵头单位:省农委;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五、深化重点领域改革
(二十二)完善城乡土地制度
46.稳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贯彻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充分发挥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网上交易平台作用,优化配置城乡建设用地资源。统筹土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促进增减挂钩试点与扶贫开发、五千亩以上优质坝区耕地保护相结合,提高增减挂钩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47.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化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做好湄潭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经验总结,有序统筹推进三项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农村产权管理平台。完善农村土地权能,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更好地发挥其配置资源、维护权能的作用。(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扶贫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十三)健全城镇化投融资机制
48.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全省PPP项目库动态维护机制,适时更新、增补符合条件的项目进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及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项目库,加大力度申报国家PPP示范项目,着力实施PPP“千个项目”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化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配套完善城镇基础设施PPP实施政策,健全价格调整机制和政府补贴、监管机制,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实行PPP合同管理,与社会资本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长期合作关系。整合各级城镇化建设相关资金,重点支持PPP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49.拓宽新型城镇化发展资金保障渠道
强化政府资金对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我省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特色小城镇功能提升等。各级政府应加强新型城镇化相关资金的统筹和整合,对确需保障的项目进行重点投入、优先保障。对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以运营补贴作为政府资金投入的主要方式。积极争取中央新增债券规模,在中央下达的债务限额内,按规定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统筹资金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国开行贵州分行、农发行贵州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充分发挥金融对城镇化建设重点领域的支持作用。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向国家申报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等融资工具,提高项目直接融资比重,拓宽PPP融资渠道。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编制全省新型城镇化项目融资规划,提高金融支持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争取商业银行对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设定优惠贷款条件,降低准入门槛,放宽增信要求,灵活授信管理,在差别化定价业务授权、创新型产品运用等方面给予倾斜。(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中国银监会贵州监管局;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国开行贵州分行、农发行贵州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加大保险资金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险资入黔”工作,促进更多保险资金运用债权和股权方式,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牵头单位:贵州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研究设立城镇化发展基金。鼓励各地优化政府资金使用方向,通过设立城镇化发展基金等形式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十四)深化开展新型城镇化试点示范
50.加快建设贵州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示范区。制定示范区建设年度工作要点,分解落实示范区建设目标任务,明确各年度工作重点,突出改革创新,指导各地协同推进示范区建设取得实效。(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51.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
全面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建设。实施和维护试点工作方案,逐年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分解落实任务要求。适时开展工作自评,提炼总结阶段性成果,在省内率先进行推广,通过信息宣传形式放大试点效应。推动交流学习,组织开展到省外学习和进行省内交流,学习和借鉴各地新型城镇化先进经验和做法。定期调度,加强动态跟踪督导,常态化推进试点工作。(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加速推进省级新型城镇化试点建设。积极指导各试点按照工作方案深入推进开展,鼓励和支持各省级试点改革创新,与贵州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示范区建设和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互为支撑,相互补充,创造和积累好的经验和路径并向全省推广,放大试点效应。(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十五)完善城镇化评价与统计制度
52.加强常住人口城镇化发展监测。持续开展县域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年度监测核算工作,动态掌握城镇人口底数变化情况,为制定城镇化发展目标和政策设计提供基础参考。将核算数据与小康指标考核、县域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工作结合,引导各县(市、区、特区)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53.优化城镇化统计工作机制。建立新型城镇化质量指标体系,规范新型城镇化统计口径、统计标准、统计制度。按照全国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统计标准,开展好城镇化率统计工作,准确反映各市(州)、贵安新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变动状况。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省情实际相适应的城镇化统计标准体系,科学全面反映新型城镇化进程,更好服务全省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建设。(牵头单位:省统计局;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各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建设各项工作,将实施本《方案》纳入年度重点任务,制定工作计划,突出改革创新,加强宣传培训,凝聚社会共识,狠抓工作落实。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照《方案》分工要求,出台相应配套政策,主动作为,压实责任,合力推动工作。省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统筹调度,积极协调指导,强化监督考核,及时评估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