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政府贴息助保贷款只能用于缴纳借款人应缴纳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贷款款项直接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提取现金。
第二十条 助保贷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贷款。如有通过各种手段虚报骗取贷款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其贷款本息,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贷款宽限期内,对经济条件改善无需继续申请贷款的人员,可暂停贷款;已贷款的,其贷款宽限期内所产生的贷款利息,仍由政府继续贴息。
第二十二条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经办银行、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及社区应优化流程,为助保对象办理助保贷款业务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助保贷款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市人社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