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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业务指南

2018年01月03日 11:38 来源:土流网整理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业务指南(本市城镇非低收入家庭、本市农村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专用)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所需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

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二)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

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或者工作;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

3、自大中专院校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五年。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并工作;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

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

一个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主申请人的申请经受理机构受理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又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已经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又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和与其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可以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2、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已经受理的;

3、按照有关规定被限制申请资格的。

(七)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

1、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良庆区邕宁区

2、经开区、高新区。

注:本市城市规划区不含市辖县、武鸣区、东盟经济开发区。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所需材料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低收入家庭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B);

2、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经民政部门或档案馆确认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4、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共同申请人按照下列情形提供相应的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

(1)配偶、父母、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学校就读的或已经毕业的子女等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而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均需要落户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或者提供居住证(武鸣区户籍共同申请人除外)。

(2)学龄前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而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不需要提供居住证,由主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如实申报是否居住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3)属于学龄段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而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需要提供居住证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学校就读的学校证明或学籍证明。

(4)共同申请人属于武鸣区户籍人员的,不需要提供居住证,需要提供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5)已取得实物配租的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续租时,可将户籍落户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或凭公安部门受理居住证的回执单、申报居住登记证明等材料进行缺项受理,但需提供书面承诺,承诺自提交续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将居住证补交到公租房审核部门,否则市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保障资格,涉及增加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共同申请人的,按照上述(1)-(4)点要求提供证明居住情况的有关材料。

(二)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家庭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B);

2、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经民政部门或档案馆确认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4、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共同申请人按照下列情形提供相应的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

(1)配偶、父母、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学校就读的或已经毕业的子女等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而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均需要落户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或者提供居住证(武鸣区户籍共同申请人除外)。

(2)学龄前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而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不需要提供居住证,由主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如实申报是否居住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3)属于学龄段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而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需要提供居住证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学校就读的学校证明或学籍证明。

(4)共同申请人属于武鸣区户籍人员的,不需要提供居住证,需要提供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5)已取得实物配租的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续租时,可将户籍落户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或凭公安部门受理居住证的回执单、申报居住登记证明等材料进行缺项受理,但需提供书面承诺,承诺自提交续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将居住证补交到公租房审核部门,否则市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保障资格,涉及增加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共同申请人的,按照上述(1)-(4)点要求提供证明居住情况的有关材料。

(三)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B);

2、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经民政部门或档案馆确认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4、主申请人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验原件收复印件)。

5、主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收原件),或者有效的劳动合同书(验原件收复印件),或者用工证明(收原件),或者属个体经营、个人开办公司的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6、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共同申请人按照下列情形提供相应的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

(1)配偶、父母、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学校就读的或已经毕业的子女等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而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均需要落户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或者提供居住证(武鸣区户籍共同申请人除外)。如配偶属于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五年的,可以提供毕业证替代居住证。

(2)学龄前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而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不需要提供居住证,由主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如实申报是否居住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3)属于学龄段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而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需要提供居住证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学校就读的学校证明或学籍证明。

(4)共同申请人属于武鸣区户籍人员的,不需要提供居住证,需要提供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5)已取得实物配租的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户籍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续租时,可将户籍落户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或凭公安部门受理居住证的回执单、申报居住登记证明等材料进行缺项受理,但需提供书面承诺,承诺自提交续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将居住证补交到公租房审核部门,否则市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保障资格,涉及增加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共同申请人的,按照上述(1)-(4)点要求提供证明居住情况的有关材料。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B);

2、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经民政部门或档案馆确认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4、主申请人有效的劳动合同书(验原件收复印件),或者用工证明及用工单位营业执照,或者属个体经营、个人开办公司的营业执照,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领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5、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申请人按照下列情形提供相应的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

(1)主申请人以及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配偶、父母、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学校就读的或已经毕业的子女等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均需要落户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或者提供居住证(武鸣区户籍申请人除外)。

(2)学龄前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而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户籍的,不需要提供居住证,由主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如实申报是否居住本市。

(3)属于学龄段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而非本市城市规划区户籍的,需要提供居住证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学校就读的学校证明或学籍证明。

(4)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于武鸣区户籍人员的,不需要提供居住证,需要提供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5)已取得实物配租的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申请人,在申请续租时,可将户籍落户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或凭公安部门受理居住证的回执单、申报居住登记证明等材料进行缺项受理,但需提供书面承诺,承诺自提交续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将居住证补交到公租房审核部门,否则市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保障资格,涉及增加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共同申请人的,按照上述(1)-(4)点要求提供证明居住情况的有关材料。

注:1、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在本市居住或者未按要求提供有关居住证明材料的,不列入实物配租保障人口,其他家庭成员未按要求提供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的,不得共同申请。

2、申请人提供的居住证应当在有效期内,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以居住证签发日期为起点,公租房申请受理日期为终点计算居住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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