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安装使用流程。获取工程开工信息后,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会同技术支持单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安装并维护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系统,使用操作流程由技术支持单位负责培训。
六、工作要求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银行、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均应推广运用实名制信息化监管系统。
(二)县政府组成由县政府办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专班,推动全县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专项工作,认真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的清理工作。住建、交通、水利、国土、农投、供电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各自范围内新开工项目、在建项目、已竣工且尚欠农民工工资项目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对建设施工项目中标额、建设工期、工程款拨付、劳动用工、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逐一登记造册,并于2017年12月10日前录入信息化监管系统。
(三)县发改局、公共资源局及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时,督促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四)住建、房管、交通、水利、国土、农投、供电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督促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的管理和银行代发等制度。房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预售资金的监管,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时,可按规定比例将销售资金直接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五)人行负责指导和监督开户银行对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管,配合人社部门及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推行工资专用账户和实名制信息监管系统的使用和管理,为银行代发工资提供便利。开户银行应加强对专用账户资金的日常监管,细化内部操作流程,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违反协议约定和监管职责的,取消其开户银行的资格。
(六)人社部门要积极会同技术支持单位完成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系统开发,发改局、公共资源局、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公安局及人行要加强配合。
(七)施工总承包企业不按照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实行实名制劳动用工管理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以及建设单位(业主)不及时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预拨到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住建、交通、水利、国土、农投、房管、人社、监察等部门和单位要严格履职,依法依规对相关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进行处理处罚。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餐饮行业等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领域,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关于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通知
2、承诺书
3、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报告
4、关于按季拨付人工费的通知
5、工程建设项目基础信息采集表
2017年11月3日
附件1
关于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通知
(单位):
现你单位已中标 工程,根据《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通知》(溪政办发〔2017〕 号)规定,请于 年 月 日前到 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竹溪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关于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通知
(单位):
现你单位已中标 工程,根据《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通知》(溪政办发〔2017〕 号)规定,请于 年 月 日前到 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竹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农投公司、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
年 月 日
附件2
承 诺 书
(银行):
我公司已在贵行开立了 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账户名和账号)。本公司向贵行郑重承诺:此账户的资金只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如有违反,贵行可拒绝支付资金并可将此违规行为报告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
承诺单位:(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报告
(人社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我单位中标(承建)的 工程,已按《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通知》(溪政办发〔2017〕 号)有关规定,于 年 月 日,在 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账户名和账号)。
专此报备。
附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4
关于按季拨付人工费的通知
(工程建设单位):
你单位建设的 工程根据《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通知》(溪政办发〔2017〕 号)规定,请于 月 日前,将下一季度人工费 万元存入 公司在 银行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名 ,账号 。
(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年 月 日
附件5
工程建设项目基础信息采集表
建设单位名称 |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 | |||
总承包单位名称 |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
工程造价 | 开竣工时间 | |||
项目负责人姓名 | 项目负责人电话 |
制表单位:县发改局(县公共资源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农投公司、供电公司)
抄送:县委办公室;
县人大办、政协办,县法院、检察院。
竹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