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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郧西县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方案

2018年01月03日 10:02来源:郧西县政府点击量:0

关于印发郧西县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西政发〔2017〕28号

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郧西县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郧西县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西政发〔2016〕22号)予以废止。

2017年8月10日

郧西县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方案

为切实做好郧西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合理布局郧西县畜禽养殖区域,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促进郧西县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郧西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要求,实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为依据,结合郧西县畜牧业绿色发展规划,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与生态环境建设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本方案确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适用于郧西县境内的规模化以上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其中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是指: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50头(年出栏)、肉羊≥100只(年出栏)、蛋禽≥5000只(年存栏)、肉禽≥10000只(年出栏)。

二、划分原则

——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生态优先”的原则;

——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业持续发展协调一致的原则;

——畜禽养殖规模与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畜牧业绿色发展规划的原则;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修正本)》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通知》(环发〔2011〕148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2010年修订)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6号)

《湖北省畜牧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0号)

《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鄂农规〔2015〕2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16〕5号)

《关于开展全省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16〕20号)

十堰市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实施方案》(十政办电〔2016〕25号)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四、划分类型

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三类。

(一)禁养区: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非规模化养殖不受本方案禁养区影响,但仍需符合水源保护、养殖污染防治、风景/自然/文物保护、交通道路管理等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的管理要求。

(二)限养区: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结合区域环境容量,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定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区域。限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必须实现废弃物的全部资源化利用,并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三)适养区: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适养区。在适养区从事畜禽养殖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划分对象与区域范围

划分范围为郧西县所辖18个乡镇(场、区)。具体对象包括人口集中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质功能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交通道路及工业区等。划分范围为禁养区与限养区,其他区域均为适养区。

畜禽养殖区域分为两个层次进行统计,其中县一级层次主要体现跨乡镇重要生态功能区、重要水质功能区、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分乡镇层次主要体现人口集中区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

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禁养/限养殖区以外,各禁养/限养区范围均指地理直线距离,且不受地形地势影响。

禁养区的管理级别高于限养区。如不同环境敏感区域的禁养区、限养区发生重叠,则重叠区域应执行禁养区的相关管理规定。

(一)县级划分方案

1.人口集中区域

人口集中区域指乡镇集镇以及不在乡镇建成区内的村庄人口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疗养院、敬老院等人口集中区域。村庄人口集中区以50户各户居民相互间距不大于50米的集中居住区为基准,低于50户的可以由乡镇、或县环境保护局按照环境卫生与大气防护距离的要求确定为人口集中区域。人口集中区域的边界范围内,以及自边界起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围内,全部为禁养区。禁养区边界再向外延伸500米的区域范围为限养区。

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地指提供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等。进入输水管道送至用户并具备一定规模(供水规模一般大于1000人)的现用、备用和规划饮用水水源地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面积。

(1)禁养区

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其边界范围以内禁止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边界范围以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为准。

(2)限养区

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范围,以及准保护区直至流域汇水区范围内为限养区。即在饮用水水源地禁养区边界确定后,与该禁养区边界接壤的汇水区作为限养区。

3.重要水质功能区

汉江(郧西段)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为禁养区,禁养区边界外再延伸300米为限养区;郧西县其他重要流域水体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100米的陆域范围为禁养区,禁养区边界外再延伸100米为限养区(郧西县境内重要水质功能流域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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