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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年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管理制度(试行)

2018年01月02日 16:28 来源: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市场主体的履约行为,鼓励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诚实守信,促进失信行为的纠正和信用环境的改善,推进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开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2015〕12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南宁市市本级(不含武鸣区)范围内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守信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参与土地有形市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具有诚信典型示范作用的行为。

“失信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参与土地有形市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未能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的管理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全市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信用记录,负责对涉及市本级土地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建设活动中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守信、失信行为予以确认,依据认定结果将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守信或失信信息在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并将有关信用信息推送至南宁市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守信行为:

(一)连续三年无失信信息记录的;

(二)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市级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失信行为:

(一)不符合出让文件规定的竞买资格的竞买人通过网上交易参与公开出让活动,竞得土地使用权的;

(二)竞买人(投标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假公章、伪造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签名、伪造上级主管部门批文等;

(三)竞买人(投标人)扰乱招拍挂活动正常秩序,包括在土地招拍挂活动期间,采取不正当行为阻扰或影响其他竞买人的正常竞买活动,可能影响地块正常出让的;

(四)竞买人(投标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土地使用权的;

(五)竞得人(中标人)不按照出让文件要求签订相关文件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宗地移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履约保证协议书》等;

(六)由于竞得人(中标人)原因,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违约金、交易服务费的;

(七)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竣工且不执行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的;

(八)开发建设企业违反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发现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初步认定为守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确认其为守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九条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发现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初步认定为失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公布失信信息公示内容前书面告知相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异议。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对初步认定为失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书面异议予以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如异议期满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未提出书面异议,或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认为异议申辩理由不成立的,视为经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确认的存在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十条 在守信、失信行为信息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应将守信、失信行为信息公示内容书面通知相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守信、失信行为公示内容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包括因守信行为被相关部门奖励表彰信息,经过认定处理后形成的失信信息)。

第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守信行为信息公示期为一年。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招拍挂出让活动中产生不良影响的,终止对其守信行为信息的公示。

第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限为一年。特殊情况下,可根据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整改情况及影响程度适当延长;已完成整改并消除不良影响的,可终止对其失信行为信息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列入守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采取下列奖励措施:

(一)实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机制,在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时,简化程序、加快办理进度;

(二)推荐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机制等规定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对列入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责令其限期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二)在国土资源管理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从严审批其在办国土项目相关手续;

(三)失信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且尚未清除的,限制其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公开出让活动。

第十六条 从事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守信、失信行为信息真实无误,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8年1月10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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