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咸丰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咸丰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咸丰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17〕3号),以保障城乡建设依法、有序、稳妥推进。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丰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政规〔201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咸丰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咸丰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4日
咸丰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咸丰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保障城乡建设依法、有序、稳妥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丰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征收土地公告》等公告明确的范围内所有集体土地的征收。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是指农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的拆迁。
第二章 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职责分工
第四条 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区)及县直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一)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征地拆迁、工程建设、"两违"整治等工作中党员干部、企事业职工执行相关法规政策和遵守纪律情况、干部职工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涉及违纪违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咸丰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区域内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已征收储备土地的库存管理。
(三)各乡镇(区):为辖区实施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解释疏导、拆迁安置、清场平整、纠纷排查、社会稳控、后勤保障、土地征收范围内"两违"巡查制止、已征收储备土地动态巡查管理以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登记等工作。
(四)县国土资源局:履行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法定主体职责,主要负责拟订年度征收拆迁计划、征地信息公开、政策解释、委托中介测绘评估机构测量评估、对征收土地面积测绘和实物进行认定、参与协议签订、统计汇总、储备管理。
(五)县住建局: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法定主体职责;负责委托中介测绘评估机构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测量、评估和建筑结构分类认定及相关政策解释,高层还建安置小区安置房建设。
(六)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拟征收土地范围红线确定、放验线、安置小区选址。
(七)县城市管理局:综合协调土地征收范围内"两违"整治工作,负责督办相关单位对土地征收范围内"两违"行为的巡查、制止、查处工作,组织相关单位依法拆除征地范围内的"两违"建(构)筑物。
(八)县财政局:负责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措、分配拨付;负责资金运行的日常监管。
(九)县公安局:负责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征收范围内村(居)民的户籍审核和管理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秩序的维护;负责查处涉嫌非法倒买倒卖土地、非法侵占土地的犯罪案件;负责查处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案件。
(十)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被征收经营性房屋和生产加工、养殖等经营性用房经营性收入认定工作。
(十一)县工商局:负责被征收经营性房屋和生产加工、养殖等经营性用房的营业登记核查。
(十二)县人社局: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参保工作。
(十三)县林业局:负责林地征占用许可手续办理,林地征收后林权证的变更、注销登记;林木、绿化苗圃征收补偿价格评估和森林资源价格评估机构的监管。
(十四)县经管局:对符合养老保险政策的失地农民参保名单进行核实,负责征收土地后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注销等登记工作。
(十五)县民政局:负责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 中介机构选择。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湖北省中介服务管理平台"中介服务网进行选取,同一项目的评估机构只能选择1家。
(二)森林资源价格的评估由林业部门在有资质的机构中推介1-2家,进行择优选择,同一项目的评估机构只能选择1家。
(三)其他中介机构选择按公开方式选择入围单位,再通过遴选方式确定。
第三章 征收土地补偿
第六条 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园地附着物补偿:果园盛产期12000元/亩,初产期7000元/亩,果苗4000元/亩。
(三)养殖水面补偿:鱼塘10000元/亩,其他养殖、种植水面6000元/亩。
(四)坟墓补偿:土坟(含石砌坟)6000元/所,单碑坟8000元/所,多碑坟12000元/所。政府设立公益性公墓,用于规划区内坟墓搬迁和安葬。
(五)林地上林木的补偿由县林业局按规定测算后予以货币补偿;地面附作物、构筑物及零星附着物根据附表标准测算后予以货币补偿;本办法未明确的地上附着物按照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六)全额由国家项目资金建设(整治)的设施及沟、坎、路、渠等项目,征收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部分由国家项目资金投入的按比例扣减,已给予土地征收补偿的不再予以补偿。
第七条 征收范围内废弃宅基地(含废弃生产性用地)按同级土地征收耕地补偿标准予以征收补偿。
第八条 土地征收奖励。
(一)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坟墓的,每所奖励1000元。
(二)对积极支持征收土地工作,按时间节点开展现场指界、面积确认签字、领取土地补偿款、签订土地交付协议并交付土地、及时搬迁征地范围内坟墓等附着物的,按补偿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额5%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九条 土地征收补偿资金,在签订土地交付协议后,直接转入被征收人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