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合理使用农药化肥。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鼓励使用有机肥、生物有机肥和绿肥种植,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加强对土壤中农药残留的监控,提高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预警能力。落实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工作目标,到2018年,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28%以上,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5%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38%以上;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县农林畜牧水产局牵头,县供销社、县城管局、县环保局等部门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严格控制灌溉用水水质。加强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监测,防止未经处理或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污)水进入农田灌溉系统。加大农村坑、塘、沟、渠污染治理,落实灌溉水输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2018年底前,实现农田灌溉水质稳定达标。(县水务局牵头,县农林畜牧水产局等部门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七)加强农业废弃物处理处置。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参与、市场驱动,探索实施农药包装废弃物押金制度,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建设。2020年底前,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试点,按照有利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农药包装相关技术规范。逐步推行使用易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包装材料,逐步淘汰铝箔包装,鼓励使用水溶性包装;逐步淘汰小容量和非标准型包装,鼓励使用大容量包装。(县农林畜牧水产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发展中心、县环保局、县供销社等部门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推广高标准加厚地膜,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农膜的行为。推广高标准加厚地膜替代超薄膜项目、废弃农膜回收网点项目建设,提高废弃农膜处理能力。因地制宜设置废弃农膜回收点,支持建立一批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加工企业,逐步形成“农户收集、网点回收、企业加工”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体系。2018年起,开展废弃农膜回收试点;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县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县农林畜牧水产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社等部门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八)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开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专项整治,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防止有害物质通过畜禽废弃物进入农田。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2019年底前,全县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逾期完不成的一律依法取缔。推进养殖密集区域分散养殖适度集中、集约化经营,实施废弃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综合利用。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集成推广畜禽养殖清洁化生产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县农林畜牧水产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环保局等部门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九)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县土办牵头,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县农林畜牧水产局等部门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三十)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组织编制我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的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全县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定期更新入库项目信息,将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纳入国家、省、市项目库。(县土办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县规划局、县农林畜牧水产局等部门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三十一)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工程。以受污染耕地为重点,确定治理修复重点区域,通过试点示范,有计划地推进治理与修复工程项目实施。对昌黎县后双坨工业缝纫机零件加工企业实施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采取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措施。2017年起,根据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需要,分年度组织实施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到2020年,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目标任务。(县农林畜牧水产局、县土办牵头,县国土局等部门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组织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县土办牵头,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县规划局等部门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三十二)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完善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和工程验收制度,落实修复工程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污染防治责任。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由责任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治理修复效果进行监测评估,评估结果报县环保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县土办牵头,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县城管局、县农林畜牧水产局等部门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三十三)督导治理修复任务落实。自2017年起,相关部门每半年向县土办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自2018年起,按照国家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成效评估相关规定,接受上级部门对我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县土办牵头,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县农林畜牧水产局等部门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七、加快修复技术体系研究,促进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三十四)强化治理修复技术支撑。针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土壤环境问题,以及现代土壤环境科学及修复技术的发展需求,围绕土壤环境过程与健康、监测与安全、修复与管理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基础性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识别与诊断、重污染耕地原位修复、基于设备化的场地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支持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评估决策支持系统研发。加强全县土壤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支持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技术单位建立土壤环境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领域工程技术中心。(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县工信局、县农林畜牧水产局、县卫计局、县林业发展中心、县环保局等部门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三十五)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建立全县土壤环境保护与治理修复实用技术体系,重点开展植物修复、固化稳定化、热脱附、水泥窑共处置、生物堆等成熟技术的示范与推广。充分利用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实践成果,推进治理与修复技术的工程化、设备化应用。定期发布鼓励发展和应用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目录。自2018年起,积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县土办、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国土局、县财政局牵头,县建设局、县工信局、县农林畜牧水产局、县城管局等部门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三十六)促进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鼓励我县相关环保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培育和扶持一批骨干、龙头企业。采用“互联网+”模式,有效链接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用户,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咨询服务、专用设备制造等产业链条式发展。推动发展环境数据资源服务产业。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技术服务信用评定办法,定期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单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探索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有关责任方终身责任制。(县发改局牵头,县科技局、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县城管局、县工信局、县农林畜牧水产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环保局等部门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八、创新激励约束机制,构建污染防治政策体系
(三十七)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财政投入。整合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修复和国家、省、市确定的治理修复目标任务及试点示范工作等,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研究制定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奖励政策,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乡镇予以适当奖励。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替代种植或实施轮耕、休耕、禁种、结构调整等措施导致的农户损失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必需的业务经费,由县财政预算统筹保障。(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农林畜牧水产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等部门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三十八)拓宽土壤保护融资渠道。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应用,引导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金融机构统筹安排设立相关专项建设基金,倾斜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鼓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工信局、县农林畜牧水产局、县金融办、县环保局等部门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三十九)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深入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扩大入保企业范围,加大对未投保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力度。对重点行业中近年发生的环境污染及风险事故企业进行备案登记。2018年底前,列入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投保率不低于50%。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赔偿机制,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科学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价,按规定启动赔偿程序,确保赔偿补偿资金及时到位。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范围全面、费率合理、赔付及时、管理完善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体系。(县土办、县金融办牵头,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四十)强化金融信贷杠杆作用。积极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企业环保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企业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4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信用等级公布。对绿牌、蓝牌企业,给予金融信贷支持;对黄牌企业,严格贷款条件;对红牌企业,不予新增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龙头、骨干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企业债券。(县土办、人行昌黎县支行牵头,县财政局、县金融办等部门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四十一)建设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受污染土壤风险管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政策机制和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建立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方案编制,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备案,力争到2020年取得明显成效。(县土办、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县规划局、县农林畜牧水产局、县林业发展中心等部门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九、完善土壤环境法治建设,提升污染防治管理水平
(四十二)落实土壤环境标准规范体系。根据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求,结合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落实建设用地环境风险地方限值、地方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污染损害鉴定、治理修复等技术规范。(县土办、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县工信局、县农林畜牧水产局、县林业发展中心等部门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四十三)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加强土壤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管执法效率。依托全省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强化信息化等手段在土壤环境执法领域的应用,提升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制定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年度培训计划,积极组织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与管理培训。(县土办牵头,县财政局等部门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加大土壤环境执法力度。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开展环保、公安、国土、农业、工信、交通、安监等部门间以及跨区域间的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向农田排放有毒有害废水、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转运及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污染土壤的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对严重污染土壤已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惩处。自2017年起,对重点行业企业每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专项执法工作,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曝光违法企业名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等行为。(县土办牵头,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县农林畜牧水产局、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县林业发展中心等部门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四十四)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根据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依规公布信息。重点行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增加土壤污染防控内容,按规定报县环保局备案,并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以危险废物倾倒、化学品泄漏、地表水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为重点,加强土壤污染物种类鉴别和快速检测、污染事故损害鉴定评估、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等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县土办、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水务局、县农林畜牧水产局、县林业发展中心等部门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十、明确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建立协同共治工作格局
(四十五)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昌黎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全县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政策措施,解决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重点工作任务,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乡镇政府是落实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制定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目标,分解年度工作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县土办牵头,县有关部门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四十六)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县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壤污染防治职责,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各项工作落实。探索建立京津冀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组织国内外环保、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城乡建设等方面专家,成立昌黎县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借助和发挥专家智囊作用,提高科学决策、精准治污水平。(县土办牵头,县有关部门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四十七)严格目标评估考核。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以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县土办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对按要求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土壤污染防治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任务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查清事实,区分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土办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等部门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四十八)落实企业治污责任。自2017年起,各乡镇政府要与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有关企业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污染治理责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风险排查、评估和防控,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国有企业要以身作则,带头落实。(县土办牵头,县工信局、县国资办等部门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四十九)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结合各类环境保护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广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有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提高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依托中小学粮食安全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保护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环保志愿者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活动,组织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减少含镉汞电池、含汞荧光灯、含汞体温计等对土壤环境有害的生活日用品消费。(县土办牵头,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县农林畜牧水产局等部门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五十)强化社会公众监督作用。编制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定期发布本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重点行业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来信来访、网络平台、微信平台等途径,积极监督和举报环境违法企业和行为。聘请环保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活动。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民间环保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土办牵头,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县城管局等部门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鼓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环境、损害群众健康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或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对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支持。检察机关要做好支持起诉工作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工作,法院、检察院要做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的前期准备和探索。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探索建立环保审判专家、检测机构数据库及信息平台,推动法院与行政机关环保工作信息互换共享。(县检察院、县法院牵头,县城管局、县国土局、县农林畜牧水产局、县建设局、县规划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发展中心等部门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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