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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海盐县枣园路有机更新工程和盐平塘西路(护城河—庆丰路)建设工程项目沿线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7年12月18日 09:19来源:点击量:0

浙江关于《海盐县枣园路有机更新工程和盐平塘西路(护城河—庆丰路)建设工程项目沿线部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枣园路有机更新工程和盐平塘西路(护城河—庆丰路)房屋征收补偿-摄图网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海盐县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海盐县枣园路有机更新工程和盐平塘西路(护城河—庆丰路)建设工程项目沿线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现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

公众如对该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建议的,请以书面形式向房屋征收部门反馈。

房屋征收部门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108号(百尺路、枣园路交叉口东南侧原残联办公楼)

联系人:虞惠勤联系电话:86010816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5日

征求意见稿如下:

海盐县枣园路有机更新工程和盐平塘西路(护城河—庆丰路)建设工程项目沿线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5〕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摸底调查情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目的

枣园路有机更新工程和盐平塘西路(护城河—庆丰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需要。

二、征收范围及房屋基本情况

征收范围:

(一)东至长宁路、南至长潭路、西至县政府广场东侧边界和环保局东围墙、北至枣园中路以上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不含国安局办公楼);

(二)枣园路78号荣昌公寓以上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三)东至盐平塘、南至护城河、西至规划中的盐平塘西路、北至庆丰路以上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不含企业)。

征收范围内房屋基本情况(以下不含车库等附属物的建筑面积)

(一)征收户数68户,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6764.81平方米。其中:住宅64户,总建筑面积5959.45平方米;商服4户,总建筑面积805.36平方米。

(二)征收户数10户,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1107.19平方米。

(三)征收户数61户,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8157.55平方米。其中:私房24户,总建筑面积2510.47平方米;城投公房37户,总建筑面积5647.08平方米(住宅36户,总建筑面积5128.95平方米;商服1户,总建筑面积518.13平方米)。

(一)(二)(三)合计:征收户数139户,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6029.55平方米。

(四)未经登记建筑私房12户,未经登记建筑面积约900平方米;未经登记公房5户,建筑面积约500平方米。

三、拟实施征收时间

签约期限:2018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

搬迁期限:2018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

四、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被征收人

(一)征收部门: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不含国安局办公楼、企业)

征收工作组办公地点:武原街道百尺北路108号

(百尺路、枣园路交叉口东南侧原残联办公楼)

联系电话:86010256、86010816。

五、征收补偿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动产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二)产权调换: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依据,由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源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价值的差价。

七、征收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的价值,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从报名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确定。

八、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包括被征收房屋、房屋装修、车库以及附属物等的价值,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并给予补偿。

(二)搬迁费

1.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为每户每次1000元,每户按两次计发。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迁移产生的费用,以各运营商公布的迁移费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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