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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

2017年12月15日 09:40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条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门(急)诊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50元,起付标准分别计算。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55%、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0%,累计最高支付数额为3000元。

第二十一条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医保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按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50% 确定;学生儿童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0元。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8%、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5%,累计最高支付数额为2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为需住院治疗的或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需继续连续治疗的参保人员,开设治疗性家庭病床。参保人员在治疗性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起付标准减半,同时执行住院转院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二)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三)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除外);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五)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六)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就诊的;

(七)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诊的;

(八)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应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其他情形。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90天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进行结算。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的,24小时内转院的按连续住院办理,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与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应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分别进行结算并累计计算。在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未发生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费用的,住院起付标准按照转入院起付标准计算;在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已发生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费用的,住院起付标准按照转出院起付标准计算。

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多发性硬化、黄斑变性眼内注射治疗(以下简称特殊病种)。

参保人员患特殊病种进行门诊治疗,本地就医的应持社保卡到本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并按要求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由医师签字后,到该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异地就医的应持社保卡、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及“申报表”到参保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参保人员在本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住院标准支付。

第二十七条 患有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住院治疗及普通住院治疗的,按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期。当年办理特殊病种备案的,自备案后首次就医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报销范围、定额标准及管理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患精神疾病住院治疗,按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病住院医疗费用床日定额标准执行,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期。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急诊留观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相关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参照职工生育保险限额、定额和项目付费的支付标准,按照本细则门(急)诊、住院报销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连续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本次结算期内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年度分别计算。12月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当年支付的医疗费用累加计算,次年1月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次年支付的医疗费用累加计算;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最高数额按当年和次年分别计算。

第三十二条 未连续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当年12月31日前的医疗费用,不再支付次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跨参保制度就医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参保制度和新参保制度的规定分别计算。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发生下列情况的由个人全额垫付,再到本人居住地社保所进行手工报销:

(一)急诊未持卡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三)手工报销期间、补换社保卡期间、参保后未发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符合报销标准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

(五)符合外购规定的外购药费用。

第三十五条 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在外省市居住一年以上、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的,应在本人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可选择居住地2所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儿童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和本市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就医;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就医时,应持《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申请表》到本人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以上人员在本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到本人在京居住地社保所办理报销;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的参保人员在本人备案的外埠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以直接结算。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急诊医疗费用,到本人在京居住地社保所办理报销;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转外就医除外)的参保人员在外埠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可以直接结算。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前已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将待遇享受前的医疗费用结清,待遇享受后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发生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学生儿童之间身份变化时,按缴费时的身份享受待遇。

第三十九条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自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之日起90日内,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之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一条 在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已按《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京政办发〔2008〕56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前,在本次医疗保险年度内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全额垫付,结算时持相关单据到本人居住地社保所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不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还可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谈判机制,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第四十七条 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医疗救助。

城乡优抚对象以及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困境儿童,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还可继续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其他原有文件与本细则不符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北京市第十二次党代会要求,坚持首善标准,着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突出改善和保障民生,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医疗保险权益,市政府制定出台《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打通城乡地域壁垒,破除城乡身份差异,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这意味着本市居民医保彻底打破城乡二元分割结构,实现了制度统一;同时也标志着我市城乡之间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统一,保证了城乡居民公平享有社会保障权益。

统一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了国家提出的“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的六统一要求,财政继续加大补助力度,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方面有明显提升,定点医疗机构选择范围进一步扩大。同时本市还将为农村居民发放社保卡,农村居民就医时持卡就医实时结算,无需个人再先行垫付医药费,进一步降低农村居民的就医经济负担。

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户籍,覆盖所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包括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和学生儿童。本市户籍人员的外埠户籍配偶、子女,没有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也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财政继续加大补助力度。财政人均补助标准由原来的1000元、1040元统一提高到1430元,提高了40%。今年12月起至2018年2月底,本市城乡居民可以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校学生由学校负责办理参保;学生儿童和老年人的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80元,劳动年龄内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00元。城乡居民中低保、困补、低收入救助、残疾等13类困难人员个人缴费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医保待遇水平明显提升。在报销标准上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积极发挥医保调节作用,推进本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新制度实施后,城乡居民的医保待遇全面提升,门诊最高报销比例达到了55%,比原来提高了5个百分点,门诊年度封顶线统一为3000元;住院最高报销比例达80%,比原来提高了5-10个百分点,住院年度封顶线统一提高到20万元。

就医范围进一步扩大。原有的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数量将增加至3000余家,参保人员就医范围明显扩大。另外,还要提醒大家,参保人员需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3所医院和1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协和、人民、中日友好、北医三院等19家A类定点医院,医科院肿瘤、阜外心血管、口腔、安定医院等144家专科定点医院,东直门、广安门、北京中医院等124家中医定点医院无需选择。城乡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实行“基层首诊”制度,需先到本人定点或共同定点中的基层医院进行首诊,经首诊转诊后,可到本人定点医院及A类、中医、专科定点医院就医,一次转诊有效时限为180天。

新制度还统一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可报销的药品种类将由目前的2510种扩大到3000多种,与职工医保保持一致。

本市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卡将于近期集中发放。在这里提醒广大农村居民,如果您已经收到社保经办机构为您制作的社保卡,一定要妥善保管,自2018年1月1日起,您的社保卡将正式启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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