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缙云县政府印发了关于重新公布全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将全县范围内15个乡(镇)、3个街道划分为二个区片,把地类级别划分为三个等级类别,一类为水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二类为园地、旱地;三类为林地和未利用地。
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
全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28号)等政策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全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重新公布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的内涵
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或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定不同区片,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二、征地区片范围的划定
将我县范围内15个乡(镇)、3个街道划分为二个区片(详见附件1)。
区片I:五云街道18个行政村位于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区片II:区片I范围外的集体土地。
三、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
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比例为4:6(详见附件2)。乡镇(街道)应按农户参与、公开公平、专帐专户、全程监督的原则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管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征地地类级别划分
根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本县实际,把地类级别划分为三个等级类别,一类为水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二类为园地、旱地;三类为林地和未利用地。
五、各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
区片I:一类补偿标准为7.37万元/亩,二类补偿标准为6.63万元/亩,三类补偿标准为3.69万元/亩。
区片II:一类补偿标准为5.79万元/亩,二类补偿标准为5.25万元/亩,三类补偿标准为2.89万元/亩。
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以土地征收时当季作物的单位面积产值进行补偿,无苗的不予补偿。对抢栽、抢种的经济作物、果树不予补偿。
1.粮食作物补偿标准:1500元/亩。
2.果树补偿标准:(文旦、柚、柑桔、板栗、枇杷、枣、石榴、李、梨、苹果、葡萄、桃、雷竹等)果苗2000元/亩;中苗3000元/亩;初产6000元/亩;中产8000元/亩;盛产12000元/亩。
3.茶叶补偿标准:幼苗2500元/亩;中苗3500元/亩;初产6000元/亩;中产8000元/亩;盛产12000元/亩。
4.其他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藕、茭白: 3500元/亩;
席草: 2500元/亩;
桑叶: 4500元/亩;
黄花菜: 3000元/亩;
白术、元胡: 3000元/亩;
贝母: 8000元/亩;
麻芋(五味子)盛产: 8000元/亩;
银杏中等苗: 2500元/亩。
多年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零星清点调查补偿适用)
单位:元/株
名称 | 小苗 | 中苗 | 初产 | 盛产 | 衰产 | 备注 | |||
小 | 中 | 小 | 中 | 大 | |||||
甘桔、胡柚、板栗、柿子、枇杷、石榴、杨梅、杏梅等 | 5 | 20-40 | 40 | 60 | 70 | 100 | 150 | 50 | 小苗指1-2年苗;中苗指2年以上苗;初产指3年以上苗且已结果;盛产指4年以上产量最高峰期;衰产指衰退老化期 |
5.苗圃补偿标准:苗木、花卉苗圃4500元/亩。
6.蔬菜基地(指经县政府批准)补偿标准:6000元/亩。
7.林地补偿标准:1000元/亩。
8.特种水产养殖、名贵药材补偿标准经评估测算后确定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进行补偿的地上附着物必须是被征收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及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各类设施。
1.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一般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
2.大中型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经县房屋与土地征收办公室审核确认后予以补偿。
3.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双穴以上水泥(条石)结构大小八字坟墓:2400元/穴;
单穴水泥(条石)结构坟墓:1600元/穴;
双穴土坟墓:1600元/穴;
单穴土坟墓:1000元/穴;
在坟墓内的零星骨罐(俗称“金罐、石栏”),每只补助200元的迁移费用。
4.简易生产用房、简易生产用棚、水泥地(含水泥晒场)、水泥(混凝土)机耕路、水泥预制场、预制块预制场按实补偿。补偿标准:简易生产用房60元/平方米;简易生产用棚30元/平方米;水泥晒场3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机耕路、水泥预制场65元/平方米;预制块预制场50元/平方米。
5.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房屋征收安置按《缙云县城市中心区征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6.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