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住房在吸引和集聚人才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是政府为各类人才特别是引进人才在长春就业创业期间提供的政策性周转用房,只租不售,最长租期3年。
第三条 人才公寓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涉及的税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二章 人才公寓建设
第四条 人才公寓建设由政府统一规划。长春市人才公寓项目推进领导小组根据人才住房需求和引进人才的区域分布,提出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合理确定人才公寓建设总量和布局。
第五条 人才公寓建设坚持多元化投入,可采取以下模式:
(一)盘活国有资产。利用国有房屋存量资产,挑选合适地段,进行合理改造。
(二)政府适度提供。根据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单独建设适合人才居住的公共租赁房,或在新推出的普通商品住房地块上配建人才保障住房,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或长期租赁商品住房的方式增加人才公寓数量,满足不同层次人才的安居需求。
(三)提倡社会参与。引导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经营人才保障住房项目,实现人才公寓建设投资多元化。
第六条 人才公寓应遵循“简单、实用”的设计理念,可根据实际需要,设计成一室(两室或三室)、一厅、一卫为主结构,以满足不同租赁需求。床、衣柜、写字台、洗衣机、电冰箱、热水器、电视等生活必需的设施应齐全;电话、网络、有线电视应具备接入条件。
第七条 人才公寓分为高端人才公寓和普通人才公寓两类,高端人才公寓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独立租赁;普通人才公寓面积不多于90平方米,可多人合租。
第三章 租赁对象
第八条 人才公寓的租赁对象为近3年内从长春市市区外引进到长春市市区企业工作且在市区无住房的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在企业新就业或自主创业且在市区无住房的高校毕业生。
(一)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长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经我市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
(二)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是指我市相关产业、行业或岗位急需紧缺的各类专业人才,包括具有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
(三)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不满3年(含3年)且在长春市市区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毕业生。
(四)引进人才除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外,至少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
第四章 租金及租赁标准
第九条 人才公寓租金按照市场化运作,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市场实际情况评估确定,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第十条 满足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租金的70%租赁人才公寓,其余30%租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长春工作期间可租赁面积为130平方米以上的高端人才公寓。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在长工作期间可租赁的人才公寓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可租赁面积为110—130平方米的高端人才公寓;
(二)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可租赁面积为90—110平方米的高端人才公寓;
(三)具有中级职称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可租赁面积不多于9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在长工作期间可租赁的人才公寓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可租赁面积为90—110平方米的高端人才公寓;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可租赁面积不多于9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
第十四条 引进的外国专家经认定后可参照高层次人才或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的租赁标准执行。
第五章 租赁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租赁人才公寓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一)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二)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住房情况相关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等材料;
(三)引进人才为专业人才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高层次人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长春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经用人单位核实相关情况后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也可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内部各类人才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单位对人才公寓的实际需求,核实汇总相关情况后向市人社局提出集体申请。
市人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人才公寓准租证》。
第十七条 申请人凭《人才公寓准租证》及本人身份证,与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协议后登记入住。
单位集体申请的,由单位与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签订人才公寓租赁协议,入住人员凭《人才公寓准租证》及本人身份证登记入住。
第十八条 人才公寓租住申请按照“高端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原则,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引进时间等因素进行排序,轮候分配。
第六章 人才公寓管理
第十九条 人才公寓管理经费主要实行以租养房、以租养管,通过人才公寓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
第二十条 人才公寓租住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按时缴纳租金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物业服务等各类费用,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合同期满后,租住人应按限期腾退住房。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集体申请的人才公寓只能本单位人才租赁使用,用人单位应按照租赁条件,严格把关,并认真接受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督,如发现挪作他用、长期闲置或降低租用标准的,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可终止租赁协议并收回住房。
第二十二条 人才公寓租住人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可终止租赁协议,收回住房:
(一)租住人已由单位或个人自行解决住房的;
(二)调离市区,辞职、辞退或自动离职3个月内未在市区重新就业创业的;
(三)在市区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四)转租、转借、闲置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五)损坏房屋及设施拒不赔偿,或擅自装修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其他违反租住协议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应做好人才公寓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和养护工作,确保人才公寓正常使用,同时做好公共设施的卫生保洁工作、公共场所的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配备必要的停车设施,保证车辆停放安全有序。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四条 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在长春市人才公寓项目推进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实施、市场运作、智慧管理”的运作模式,由相关部门分工负责。长春市人才公寓项目推进领导小组牵头抓总,负责对人才公寓的项目建设、使用、运营管理、综合服务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人才公寓项目的推动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企业做好人才公寓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开展人才公寓项目的建设情况、运营管理和综合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督导。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协调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做好租金和物业服务费标准的确定。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承担的人才公寓租金的落实。
市地税局负责:人才公寓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税收政策的落实。
市人社局负责:高层次人才(含外国专家)、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类型界定和资格认定;人才公寓租赁申请审核批准;政府承担的人才公寓租金的审核认定。
市房地局负责:申请人在长春市区内住房情况的确认。
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负责:人才公寓项目建设;人才公寓维修维护和日常运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