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
沿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为抓手,加大海洋牧场建设力度,统筹做好海洋牧场与海水养殖、休闲渔业、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渔船更新改造及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和增殖放流等渔业相关产业或工作的协调配合,加快海洋渔业转方式调结构和转型升级,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好海洋牧场建设与其他行业用海关系,避免与现有的功能区划和环保要求相冲突。同时,也要积极争取将海洋牧场规划或建设区域纳入渔业功能区域,为海洋牧场发展留足空间。
(二)完善海洋牧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机制
加快推进海洋牧场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完善海洋牧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创新海洋牧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机制,根据不同类型和功能定位,实行更有针对性的分类管理。建立健全海洋牧场投资与收益相匹配制度,明确海洋牧场建设主体、经营主体和所在海域渔民在海洋牧场经营、开发、管理和维护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在确保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得到切实保护的前提下,让投入各方获得合理收益。
(三)建立多元化投入支持机制
整合渔业现有的支持政策,在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上对海洋牧场建设予以重点倾斜。中央财政通过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支持开展以修复、优化海洋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的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鼓励各地加大对海洋牧场建设的支持力度,并在减免海域使用费用、简化审批手续,以及信贷、税收、保险等方面进行政策倾斜。积极推动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长效投入机制,按照“谁投资、谁负责、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生态补偿资金、金融资本以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海洋牧场建设,推动海洋牧场规模化发展。
(四)强化科技支撑和服务
加强海洋牧场方面的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建立多层次的人才培养机制,形成稳定、高效的海洋牧场技术研究和支撑团队,在海洋牧场规划建设、技术标准、效果评估、管理制度、扶持政策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组织相关科技力量,以产业发展为导向,对海洋牧场选址、礁体设计、礁区布局、礁体投放、海草床和海藻场构建、增殖物种选择、渔业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关键与共性技术难题开展联合攻关,科学指导海洋牧场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大力推广实用技术和成功经验,带动海洋牧场全面健康发展。
(五)加强海洋牧场后续管理监测
构建海洋牧场实时监测系统与辅助决策技术信息平台,及时对海洋牧场生态环境、资源状况进行跟踪监测。建立海洋牧场长期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估机制,全面总结、科学评估、综合分析海洋牧场建设取得的效果,为后续管理、开发利用和继续建设提供决策支持。加强海洋牧场选址、设计、论证、实施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审查,严把招投标、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等关键环节,确保海洋牧场建设质量;加强执法监管,建立动态监管体系和综合考评体系,确保海洋渔业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05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快现代渔业建设,促进海洋生物资源养护与生态环境修复,根据200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2013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以及《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通知》的要求,经地方推荐、专家评审和我部审核,河北省秦皇岛市塔子口海域龙鑫等22个海洋牧场符合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海洋牧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以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为契机,推进以海洋牧场为主要形式的区域性渔业资源养护与综合开发,使之成为现代渔业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各示范区管理维护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建设管理机制,切实发挥示范区的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不断提升海洋牧场建设和管理水平,为促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推动渔业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特此公告。
农业部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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