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鲁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平政发〔2017〕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单位:
《平鲁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5日
朔州市平鲁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为保护和改善全区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深入推进平鲁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和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6〕69号)、《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朔政发〔2017〕19号),结合平鲁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山西省和朔州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系列部署要求,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机制,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持久动力。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
到2020年,平鲁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具体以市政府下达指标为准)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1)在环保、农业、国土等部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企业用地为重点,主要包括山西中煤平朔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山西中煤平朔正嘉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朔州市平鲁区垃圾处理厂、山西晋坤矿产品有限公司、平安化肥厂、山西平朔宇辰有限公司油脂加工厂、朔州市云大仓储有限公司、平鲁区污水处理厂、山西平朔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劣质煤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依据山西省和朔州市的统一部署,2017年制定我区详查工作方案,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包括在产、停产及关停取缔但场地尚未开发利用的企业)场地、污灌区、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及周边等重点关注风险区域的摸底调查和风险筛查。2018年底前完成全区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18年底前完成全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调查,掌握其分布情况和环境风险情况。按照朔州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要求,组织开展更新调查。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加单位:区农委、水利局、林业局、农业服务中心、国土分局、经信局、财政局、卫计局等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2)根据朔州市土壤监测方案和年度监测计划,整合优化现有监测站点和点位,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环保、农业、国土行业监测机构作用,以重点工矿企业及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及周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周边等为重点关注风险区域,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并建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实现数据互补互联共享。根据我区以煤炭开采、电力、畜禽养殖为主的产业结构及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企业分布情况,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2020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加单位:区农委、农业服务中心、水利局、国土分局、住建局、财政局区等
(3)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将土壤环境监测纳入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2018年底前,区环境保护局具备土壤样品采集能力。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全区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培训。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加单位:区农委、农业服务中心、国土分局、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等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4)利用环保、国土、农业、经信等部门相关数据,2017年启动区级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建设,逐步构建全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快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依据各部门行政职能设置共享权限和方式,充分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加单位:区农委、林业局、农业服务中心、国土分局、发改局、住建局、经信局、教科局、卫计局等。
(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建设,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5)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对已有涉及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增加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根据国家出台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规定,制定配套政策。
牵头单位:区农委、林业局、农业服务中心、国土分局、环保局、住建局、经信局等。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6)开展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山西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方案和朔州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方案,以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以耕地为重点,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报区政府审定。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农委
参加单位:区林业局、国土分局等
(7)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试点工作。
牵头单位:区农委、林业局、农业服务中心、环保局
参加单位:区国土分局等
2、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8)国土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并“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
(9)配合市国土局、市农委定期组织对全区的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和质量进行统计评定。
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区农委、农业服务中心
(10)作为全省产油大县(区),2017年底前,组织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严格保护土壤环境质量,保障“米袋子”、“菜篮子”质量安全。
牵头单位:区农委、农业服务中心、区环保局
参加单位:区水利局、国土分局、发改局、财政局等
(11)各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
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
参加单位:区发改局、财政局等
(12)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受让和出让方要对土壤环境质量及修复保护工作进行约定,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
牵头单位:区农委、农业服务中心
参加单位:区水利局、国土分局、发改局、环保局等
(13)鼓励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和绿色有机食品产业。通过政府补贴等经济政策,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不合理耕作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理化性质和生态系统破坏。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耕地质量的调查监测。
牵头单位:区农委、农业服务中心
参加单位:区水利局、国土分局等
(14)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扩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农药、制革、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填埋场所。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环保局、经信局
参加单位:区国土分局等
(15)位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内的现有重点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淘汰落后产能。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16)环保部门要督促位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内的现有重点行业企业对环保设施提标升级改造,鼓励企业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削减其排放量。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3、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17)按照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由农业部门结合土壤污染状况、农产品超标情况以及本辖区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农业部门要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农业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培训、指导和服务。到2020年,全区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区农委、农业服务中心
参加单位:区国土分局等
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18)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2020年前,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
参加单位:区农委、林业局、水利局、农业服务中心、发改局、财政局等
(19)农业部门要严格监测严格管控类耕地农产品质量,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牵头单位:区农委、农业服务中心
(20)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平鲁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牵头单位:区农委、林业局、农业服务中心
参加单位:区水利局、国土分局、发改局、财政局等
(21)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区域及周边环境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加单位:区水利局、林业局、国土分局等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22)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中特征污染物实行强制检测,发现超标的,应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牵头单位:区农委、林业局、农业服务中心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明确管理要求
(23)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拟收回、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行业企业用地和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企业用地,堆放或者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或其他有害废物的工业场地,其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办公、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或食品加工、存储用地或农用地的,在进入用地程序前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由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区环境保护、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加单位:区国土分局、住建局等
(24)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并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
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
参加单位:区环保局、住建局等
(25)2017年起,国土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由污染地块使用权人负责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
参加单位:区环保局、住建局等
(26)环保部门加强污染地块及其影响区域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安全。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加单位:区水利局、国土分局、住建局等
2、落实监管责任
(27)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推进多规融合。
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住建局
参加单位:区环保局
(28)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监管.
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
(29)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并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中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保护和风险防控。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30)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形成“信息平台”,实行联动监管。
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环保局
3、严格用地准入
(31)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未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或经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得纳入用地程序。
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
参加单位:区环保局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32)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国土、农业部门组织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土地以及拟复垦的工矿废弃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土壤修复措施;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每年定期开展巡查。
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
(33)环保部门要依法严查向盐碱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加单位: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等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34)从2017年起,对涉及排放汞、镉、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目前我区涉及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为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劣质煤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现已停产),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区环保局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自2017年起,区人民政府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35)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参加单位:区国土分局、经信局、环保局等
(36)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规定范围内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医药等行业企业。
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区住建局
参加单位:区发改局、环保局等
(37)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环保局、经信局
参加单位:区国土分局、住建局等
(38)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
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环保局、住建局
(39)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科学划定畜禽限养区和禁养区。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加单位:区农委、畜牧局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严控工矿污染
(40)严格重点企业与园区土壤环境管控。2017年底,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和重点监管工业园区名单,经区环保局审核报市环保局复核后由省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并实行定期动态更新。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要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开展自行监测计划,每年对其污染物排放及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区环保局要定期对所辖范围内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督性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煤炭局
(41)严控企业各类拆除活动污染。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农药、制革、铅蓄电池、危废处置、电子拆解等重点行业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需根据国家的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环境保护、经信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经信局
(42)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2017年底前,安监部门完成全区范围内历史遗留尾矿库及渣场的安全排查工作,并监督企业进行全面整治,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
牵头单位:区安监局
参加单位:区国土分局、经信局等
(43)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在保证尾矿库安全的基础上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应急演练。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加单位:区国土分局、经信局等
(44)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2017年起,开展重点行业涉重金属产生、排放企业全面调查,建立涉重金属环境管理清单,将重金属指标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加强涉重金属国控企业自动在线监控的监管,2017年底前涉重金属国控企业安装重金属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部门数据联网。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45)依法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铅酸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加强企业准入申报审核工作。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参加单位:区发改局、环保局等
(46)按计划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参加单位:区经信局、住建局、后勤服务中心、交通局、商务局等
(47)开展涉重金属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加单位:区经信局
(48)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完成国家下达目标。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加单位:区发改局、经信局等
(49)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与综合利用。2017年底前,制定整治方案,组织开展辖区内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电石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规范化工、医药、制革、电镀等行业的污泥处置。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加单位:区国土分局、经信局等
(50)加强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除尘灰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51)2017年底前,对全区范围内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环保局、商务局
参加单位:区经信局
(52)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加单位:区发改局、财政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