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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河南省完善农业贷款保证保险和农业信贷担保的若干政策

2017年12月01日 10:18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完善农业贷款保证保险和农业信贷担保的若干政策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等六个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5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对完善农业贷款保证保险、农业信贷担保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农业贷款保证保险支持力度,助推扶贫小额信贷

(一)农业贷款保证保险保额与财政补贴农业保险保费规模挂钩

为进一步加大农业贷款保证保险(本文专指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支持力度,支持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全省53个贫困县提供不低于自身当年省级以上补贴险种保费规模20%的农业贷款保证保障额度,专门服务贫困县扶贫小额信贷融资工作。

对贫困县保障额度内的扶贫小额信贷,保险机构根据贫困县工作安排提供农业贷款保证保险服务,不得附加条件或选择性承保。对扶贫小额信贷提供农业贷款保证保险实际发生的代偿,保险机构比照政府性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分担比例承担代偿风险,不允许封顶赔付。以县为单位,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县政府和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出具下一年度农业贷款保证保险保障额度承诺函,保障额度以年度农业保险考核任务为准测算。

鼓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主动与贫困县政府对接,2017年年底前及早开办扶贫小额信贷农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二)建立农业贷款保证保险开展情况季通报制度

省财政厅按季度向全省通报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与扶贫小额信贷情况,包括应提供贷款保证保险额度、实际出单情况等。同时,通报保险机构参与我省脱贫攻坚工作的先进做法及不当行为等。

(三)各贫困县应将提供农业贷款保证保险服务作为选定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重要因素

各贫困县在招标选定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时(含省辖市统一招标),应将保险机构通过提供农业贷款保证保险参与扶贫小额信贷情况作为增值服务内容设计分值。对已招标选定保险经办机构且在攻坚期内再次招标的,也应充分考核其农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开办情况。

(四)将扶贫小额信贷农业贷款保证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绩效评价范围

省财政将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评价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绩效评价制度,并探索将其与完善农业保险政策、评选保险经办机构等有机结合。其中,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绩效评价,将把保险机构参与扶贫小额信贷情况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完善农业信贷担保政策,加大金融扶贫工作支持力度

(一)进一步强化服务支持脱贫攻坚的责任意识

金融扶贫是解决产业扶贫中存在的“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的有效方式,尤其是2017年以来我省探索的卢氏金融扶贫模式,以金融服务体系、信用评价体系、风险防控体系和产业支撑体系建设为核心,构建了扶贫贷款风险防控、贫困户信用评价、金融服务保障和产业项目发展长效机制,有效防控和降低了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风险,改善了农业信贷担保的环境条件,为农业信贷担保事业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省农信担保公司要抓住金融扶贫这一难得的发展机遇,解放思想,积极创新,拓展业务,在支持金融扶贫工作的同时,不断扩大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和农业龙头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业务规模,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

(二)适当调整政策性业务“双控”标准

围绕全省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这一中心工作,结合我省金融扶贫实际需求,在财政支持金融扶贫政策有效落实、风险防控分散机制建立完善的情况下,省农信担保公司要适当调整政策性担保业务“双控”标准,在脱贫攻坚期内,将建档立卡贫困户5万元以下、3年以内的扶贫小额贷款纳入政策性担保业务范围,政策性业务单户在保余额上限标准提高到300万元。

三、放宽政策外业务规模管控

龙头企业是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主体,按照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四优四化”要求,省农信担保公司要着力创新担保模式和产品,在全省范围内,对发展前景好、产业基础牢、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紧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扩大担保贷款规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单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特别是粮食生产、收储和加工类龙头企业的在保余额上限由1000万元提高到3000万元。

四、优化担保业务流程

省农信担保公司要简化工作程序,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担保服务效率;在做好担保业务管理、强化风险防控工作的同时,要与相关部门、单位和县级政府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金融扶贫工作会商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共同推进金融扶贫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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