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洋县政府日前印发了关于洋县移民脱贫搬迁产业孵化基地征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洋政办发﹝2017﹞160号),其中园区内耕地补偿标准为40000元/亩,青苗1500元/亩,拆除房屋后的地类按耕地对待,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洋县移民脱贫搬迁产业孵化基地
征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洋政办发﹝2017﹞160号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
洋县移民(脱贫)搬迁产业孵化基地征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9日
洋县移民(脱贫)搬迁产业孵化基地
征地管理办法
为全面加强洋县移民(脱贫)搬迁产业孵化基地土地征收、规范统一征地管理工作、依法有序供给建设用地,确保园区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省统一征地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统一征地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原则,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和项目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全力营造良好的建设用地环境。建立“职责分明,权责一致、运行规范、监督有力、统一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磨子桥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负责组织园区内的统一征地工作。
第三条磨子桥镇人民政府是具体实施征地拆迁的工作部门,负责园区内征地拆迁方案、群众安置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受理和接待群众信访工作。同时应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参与行政诉讼、复议工作。
第四条移民搬迁产业孵化基地征地采取经费包干的办法,由磨子桥镇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具体实施征地工作。
第二章 统一征地流程及补偿标准
第五条 磨子桥镇政府承担拆迁的前期调查、清点、登记;收集、整理、汇总征地拆迁相关影像、图件、文字、报表等资料;收集、整理和反馈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群众意见及相关信息;与有关方面共同计价、结算征迁费用。
第六条 征地拆迁补偿登记内容主要包括:地类、权属、面积、青苗和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质量情况等。补偿登记原始资料应经县国土资源部门、被征地的镇、村组、农户及相关产权人共同现场清点、签章确认。
第七条 对违法、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对国土资源部门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栽的农作物、树木等,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抢建、抢栽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费及青苗补助费。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园区内耕地40000元/亩,青苗1500元/亩,拆除房屋后的地类按耕地对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分别按建筑物、附属设施、苗木花卉类计价拨付(标准附后)。
第九条 征地范围内需要迁改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的,按成本(含工料费,压矿补偿费用或迁改管线路用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予以补偿。
第十条 建(构)筑物拆除和垃圾清运工作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腾出被拆迁房屋后,由磨子桥镇人民政府统一向建设施工单位移交。
被拆迁人要求自行拆除建(构)筑物,并自清、自运建筑材料的,建设施工单位可限定拆除期限,并做好施工风险警示。
第十一条 涉及园区范围内的拆迁工作,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或参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同类项目标准执行。
第三章 特殊补偿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特殊补偿事项主要是因群众合理诉求、建设施工、设计变更、政策调整等引发的补偿事项(包括因技术设计变更需补充或减少征收土地有关费用,被拆迁村组群众集中安置或零星分散安置费,占压红线拆迁费用等),但县人民政府审定的政策标准和征迁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事项范围除外。
第十三条 特殊补偿事项原则上应在有关各方共同进行实地踏勘、报送初步补偿意见的基础上,由县国土资源局召集镇政府、被征迁人及相关产权人等共同参加的协调会,以“一事一议”的方式额定定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补偿事项”,由国土资源局、镇政府、被征迁人及相关产权人共同签字确认,报县政府审核后执行。
第十四条 涉及补偿数额较大的拆迁或双方争议较大的拆迁,可由当事双方共同选择第三方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物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研究协商补偿的参考。
第十五条 因特殊补偿事项因素形成的补偿事项,报县政府审核后,磨子桥镇人民政府按照县政府审核后的补偿方案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付款协议,补偿协议作为计价、兑付的依据。
第十六条涉及边角地、夹角地、死角地补偿的,形成的补偿事项应附具补偿区域与建设项目占压区域关系平面示意图、有关各方共同现场签章的补偿登记资料、相关村组群众诉求等。
第十七条因项目建设施工造成的噪音、震动、粉尘污染及遮光等引发相关补偿问题,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解决。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征地及拆迁费用由建设单位或县政府确定的机构统一缴付县财政局,再由财政局划转园区办公室,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专项用于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实行预拨付制度。根据征地拆迁费用概算,统征办按照相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申请,由收储中心拨付至统征办账户,统征办再拨付至镇政府,由镇政府拨付社区、村组。
第二十条 磨子桥镇人民政府在实施建设项目统一征地过程中的办公费、业务培训费、宣传教育费、仪器设备购置及现场办公用房的租赁、维护、使用费和其他非经费人员的必要开支,需在征迁费用中支出的,在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意见中载明,报县政府同意后执行。相关费用严格控制使用,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环境保障协调机构工作经费、人员补助和其他协调、奖励费用,依据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征地拆迁费用在统一征地工作完结后进行资金决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在统一征地工作结束后,土地征收的相关文件、资料、会议纪录、会议纪要作为统一征地工作档案统一组卷,完整归档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局定期对土地统一征收及拆迁工作进行内部审计、检查,同时接受省市国土部门的审计和检查、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征地拆迁应坚持“先补偿、后交地”,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及时、足额兑付。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