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棚改的需要,南昌县政府印发了关于省公路桥梁公司南莲路地块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签约期限为2017年10月19日至2017年12月18日。
南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南政发〔2017〕24号
因省公路桥梁公司南莲路地块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的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以下规划红线图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及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省公路桥梁公司南莲路地块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南昌县房产管理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莲塘镇人民政府、银三角管委会。
四、房屋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并将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
五、签约期限:二○一七年十月十九日至二○一七年十二月 十八日。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七、房屋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附件:省公路桥梁公司南莲路地块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南昌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9日
附件
省公路桥梁公司南莲路地块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我县旧城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拟对该地块进行改造。通过初步调查摸底,位于南莲路737、749、1368-01、1163号三宗地块,土地面积约95.26亩,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约27756.32平方米(其中:已房改私房面积约8521.67平方米;未房改住宅面积约3113.18平方米、办公楼(公产)约3052.20平方米、超高厂房仓库(公产)面积约12619.27平方米、店面(公产)面积约450平方米)。为做好该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和《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南莲路地块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
二、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征收部门:南昌县房产管理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莲塘镇人民政府、银三角管委会
三、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一)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
(二)搬迁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天内。
五、征收补偿依据
已依法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未登记建筑: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相关建房手续,分别由莲塘镇人民政府和银三角管委会牵头组织国土、城建、城管、房管、市监、公安等部门组成认定组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未登记建筑的面积按实际丈量面积确认。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
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按本方案相应规定给予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且在本城区无其它住房的,按36㎡房屋进行安置补偿。
(一)征收私房住宅
1.房屋补偿
(1)补偿方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2)选择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3)选择产权调换补偿:
按照“征一还一、就近靠档”原则就地、就近安置。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含)以内部分,按市场价70%结算;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以上的,按市场价结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由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补偿给被征收人。
户型以规划部门审核为准;实际安置面积以房屋登记部门发证测量为准。
(4)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的补偿
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在本城区无其它住房的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36平方米房屋市场评估价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被征收户原则上在安置房最小户型中安置;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6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结算,36至50平方米(含)的部分按成本价(含土地成本)结算,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5)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36平方米的小于50平方米的安置
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大于36平方米小于50平方米且在本城区无其它住房的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至50平方米(含)的部分按成本价(含土地成本)结算,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2.装饰装修补偿
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搬迁补偿
被征收人需要搬迁的按每户每次600元标准补偿。
4.临时安置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或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结算;户结算少于600元的,按600元结算。
临时安置期限一般为24个月,期限延长的,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偿费。其中逾期12个月以下的增加50%;逾期12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增加100%;逾期24个月以上的增加150%。
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补助,按建筑面积8元/㎡·月结算;户结算后少于600元的,按600元结算。